老人偷盗癖是一种病吗
老人偷盗癖是一种病吗
老妇在上海迪士尼专偷童车内物品
近日,上海迪士尼园区内现多起内容几乎一致的盗窃事件,丢失的都是受害人童车里的迪士尼相关商品。偷窃者为持年卡的老妇沈某,自称偷窃只是个人爱好,目前已被刑事拘留。
扩展消息:
小偷屡次被抓 “本人同意”不是挂牌示众的挡箭牌
“本人同意”不是挂牌示众的挡箭牌
三南布衣
日前,不少广东佛山顺德街坊的朋友圈里都流传着这样一张照片:一位阿婆脖子上被挂牌在超市门口示众。照片里,阿婆坐在超市门口,胸前挂着一块手写的纸牌,上面写着“小偷,第三次偷”。超市负责人介绍,民警到场对阿婆进行了口头教育,但她的家属却不肯接受罚款,她只好出此下策。据她介绍,身上挂牌的这个行为是经过家人和老人家同意的,目的是为了警示其他的小偷,不要再来光顾这家店。
在一个法治社会,类似事件的频频发生,且屡“批”不止,还是能带给我们一些现实的启示。小偷的确很可恶,甚至会让人恨得“咬牙切齿”,但这肯定不是滥用私刑的理由。
除了法律,谁也无权剥夺另外一个人的任何权利。在“小偷示众”的事情上,虽然超市负责人表示,是经过家属与老人同意的,但这样的做法,依然是名不正言不顺的。因为,“本人同意”并不是践踏小偷尊严的前提条件。相反,这样的“示众”还有违法的嫌疑。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示众”的做法,可以理解为“用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话,显然是有可能触犯《刑法》的。
更何况,这种对“羞耻刑”的畸形迷恋,还可能涉及一些其他的负面影响。比如杭州某超市的女小偷自杀案,即17岁少女超市偷东西被抓后,工作人员对她动粗,强行游街示众,造成女孩心理不堪重负,服毒自杀。这样的风险,也是应该被规避的。因为,当小偷的行为虽然是违法之举,在道德上也是应该被批评的,但肯定罪不至死。从这样的角度来说,为了惩治坏人,最好的办法,还是应该采取法律的手段,遵从法律的底线,而不能“想当然”,不然的话,后果可能就是现实无法承受之重。
遵纪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惩治小偷也应遵循法律的基本底线,这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信仰。我们也希望,类似的闹剧不要再出现了,毕竟,我们是法治社会。
老人偷窃被挂牌示众背后的真问题是什么?
据广东电视台报道,近日,广东顺德一老人因在超市行窃被挂上“小偷”字样牌子示众。超市回应称,该老人已是第三次“作案”,报警后老人家属不接受罚款,且给老人“挂牌”的行为经过其本人和其家属同意,目的为了警示其他小偷。
首先须明确,对偷窃老人“挂牌示众”的做法不仅错误而且涉嫌违法。盗窃只能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挂牌示众”实际上是一种滥施私刑。这种惩罚方式事实上已对老人的人格尊严,构成了侵犯。民法典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这意味着无论老人自己还是其家人是否同意,“挂牌示众”都有违法治精神。
除却对“挂牌示众”是否合适、合法的讨论,对老年人违法究竟应如何更恰当合理地处置,才是此番事件背后更值得关注的问题。
针对老年人违法犯罪,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一系列适当从宽处理的规定。如刑法规定,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于是,在现实执法过程中,对于一些涉及老年人违法犯罪尤其是轻微违法的案件,相关执法部门往往会有一些畏难心理,进而比较宽容。上述事件中,老人在同一家超市已三次作案,但超市报警后,警方的处置仅是口头教育,罚款也因“家属不肯接受”而没有强求。
基于“矜老恤幼”的中华传统文化,对老年人违法犯罪等实施从轻、减轻和宽大处理,并不无妥。但这并不等于不给予任何实质性处罚,更不等于一味姑息宽纵。对老年人违法犯罪“视而不见”,不仅不利于法治的维护,也无助于对这一群体的矫正和救赎,甚至可能助长其继续作恶。
关爱老年人是社会的基本责任,只有从家庭、社会各个层面着手,综合施策,才能更好地解决老年人违法犯罪的问题。比如,家庭成员要对老人多关心,社会要尽可能满足老年人面临的各种生活需求,对那些已违法犯罪的老年人,除了惩罚还要注意构建符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社区矫正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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