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市长贪巨额资金已逃至境外
原副市长贪巨额资金已逃至境外
原副市长贪巨额资金已逃至境外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黑龙江省鸡西市原副市长李传良涉嫌严重违法犯罪,黑龙江省监委依法对其进行监察调查。
经初步调查,李传良在担任鸡西市财政局长、市政府副市长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骗取、侵吞等方式,贪污巨额国有资金;涉嫌收受他人贿赂;长期搞钱色交易。李传良为躲避调查目前已逃至境外,并向境外转移部分涉案赃款。
简历显示,李传良,1963年生,鸡西人,1983年参加工作,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他还曾任鹤岗市副市长,2017年3月辞去公职。
逃到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能否抓到
中国警察不可以到国外抓捕犯罪分子,但可以通过引渡条约先将犯罪分子引渡回到中国境内后再实施逮捕。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 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颁布施行,为中国国内有关机关处理中外之间的引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扩展资料:
引渡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根据主权不可分割原理, 一国的主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任何国家的公民、内部行政单位或地方政府均无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也无权安排两国之间的引渡事宜。因此,引渡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包括提出请求的国家和被请求的国家。
根据国际法,各主权国家有权驱逐外国人,但没有必须对罪犯引渡的法律义务。现代国际最通行的办法是当事国双方订立双边或多边条约,为履行条约的义务而给予引渡,也有一些国家按照国内法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案情,以互惠为条件,或出于礼让和友好的考虑,把罪犯引渡给他国。
能够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包括:
1.犯罪发生地国
这是基于国际法上的“ 领域管辖原则”,又称“ 属地原则”所进行的管辖。即一国对其所属领域内的人和物或发生的事件,除国际法另有规定外,按照本国法律和政策独立处置的权利。这种管辖是以一国实际控制的领域 包括领土、领空和领海为其实施范围的,是国际法中产生最早、最普遍的基本管辖形式。犯罪发生地是否在一国域内,往往成为该国能否成为一个引渡主体的关键。
犯罪发生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和交通工具的不断改善,犯罪也带有了跨国的性质,使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往往不在一国境内。例如,1884年英国将一个名为尼林斯者引渡给德国,是因为尼林斯曾在英国南安普敦。寄送伪造的汇票给在德国的一个商人,以偿付他所订购的物品。因此,在德国被认为犯了伪造证券并作诈欺取财罪。在此案中,德国提出引渡请求所基于的就是犯罪结果发生地国的管辖权。
2.罪犯国籍国
这是基于国际法上的“ 国籍管辖原则” 或“ 属人原则” 进行的管辖 即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问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这就是说,如果犯罪人是属于本国国籍的公民,国家就可以实行管辖。日本刑法典第3条就具体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日本法院对本国人在境外犯罪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例如,一个日本人在日本境外犯了抢劫罪,那么,根据日本刑法典第3条第13款的规定,日本可以向罪犯所在地国提出引渡他的要求,成为该案引渡的主体。
3.受害国
根据国家属地优越权的延伸原则,国家享有保护性管辖权。因此,尽管犯罪行为发生地不在本国,甚至罪犯也不属于本国人,但如果犯罪行为的后果波及于该国,该国就可以行使管辖权,因而有权请求引渡。例如湄公河惨案,发生地不在中国和罪犯不是中国人,但由于受害的是中国商船及其船员,所以最后中国提出的引渡申请得到通过,糯康最终在中国受审并被判处死刑。
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结果发生地国和罪犯国籍国都有权请求引渡罪犯,当有数个国家为同一罪行或不同罪行请求引渡同一人时,被请求国将罪犯引渡给哪一国,国际法上并无统一规则。
一般来说,被请求国有权决定将罪犯引渡至何国。
外逃贪官的海外生活 怎一个"惨"字了得!
贪污腐败,违法犯罪,岂能一逃了之?某些贪官认为逃到海外就可以高枕无忧,万事大吉;以为出了国,仍可以狂买狂刷,继续过舒坦、滋润的日子。
错了,你绝对想错了!国内不容贪官藏身,在国外也未必就能逍遥快活。看看浙江女巨贪杨秀珠,卷走巨款却藏身新西兰地下室整日哭;听听辽宁贪官王国强的自述,有护照不敢用、有病不敢就医、生不如死,自愿回国受审……。
贪官“外逃梦”做的很美,但那只是黄粱美梦。出来混,有些东西迟早是要还的!无论你走到海角天涯,终将受到惩罚。
奉劝那些外逃贪官,赶紧结束异国他乡的日夜躲藏,回国接受法律的审判,为自己犯下的错误承担责任,重新做回一个堂堂正正的人。
追赃追逃大网逐步收紧
追赃追逃是反腐败的重点任务之一,也是遏制腐败蔓延的重要一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反腐败国际追赃追逃工作高度重视。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加强国际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
回顾今年以来我国掀起海外追逃风暴的时间表,可以看出这张大网正逐步收紧:
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对国际追赃追逃作出部署。3月,中央纪委内部机构调整中,将外事局与预防腐败室整合为国际合作局。3月,最高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追逃追赃工作的通知》。5月,中央纪委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召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座谈会。10月,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首次设立了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
“‘能捞就捞、不行就跑’‘到了海外就万事大吉’,抱有侥幸心理的贪官,其‘春秋大梦’被彻底打破。”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周淑真说,针对海外追赃追逃,中央动真格,打出一系列“组合拳”,堵住贪官外逃退路,增强了全社会的反腐信心。
“这既表明中央在反腐问题上的决心,又对外逃贪官形成极大震慑。”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表示,无论是外逃贪官被抓回国,还是迫于压力回国自首,乃至尚未自首的也惶惶不可终日,这都对惩处、预防腐败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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