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咬伤小孩被摔死
宠物狗咬伤小孩被摔死
宠物狗咬伤小孩被摔死
据了解,近日深圳一犬主陈女士自己爆料称,她的宠物狗曾在电梯里咬伤一个小女孩,事后和对方家长达成了一致,赔偿对方5000元,但随后女孩家长又找上门理论,推伤了她的父母,最后还将自己的狗狗摔死了,这样的做法是不是有些过分了呢?
此前报道:女孩被邻居宠物狗咬伤,双方达成调解后狗却被摔死
据犬主陈女士介绍,8月30日,父母在遛狗回家途中,自家宠物犬在电梯间内咬伤一名同电梯的小女孩。
据8月30日电梯内的公共视频显示,陈女士父母带狗进入电梯后,两个小女孩也一同进入,其中一个女孩上前主动抚摸陈女士母亲抱着的小狗,此时由陈女士父亲用绳牵着的另一只小狗出现向女孩冲撞的动作,但被其父亲拉开,后续女孩多次抚摸小狗。
事发突然!宠物狗咬伤小孩被摔死 被咬伤情况如何?后续如何处理
小女孩抚摸陈女士母亲抱着的小狗,此时由陈女士父亲牵着的黑白花色小狗做出冲撞动作,但被及时拉开。在搭乘电梯时,女孩多次抚摸白色小狗。
出电梯时,另一只小狗再次冲向女孩并疑似发生接触,女孩出电梯后捂住小腿,后电梯门关闭、陈女士父母乘电梯继续上楼。女孩欲出电梯门时被狗咬伤女孩欲出电梯门时被狗咬伤。
“监控中小孩进电梯不到10秒就主动触碰另一只小狗,可能出于自身防范意识,狗狗将小女孩咬伤。”陈小姐表示,当时女孩家长要求她出面处理解决事情。她第二天带齐犬只材料与对方见面协商。
在经过社区调解律师和工作人员的多次协商后,双方最终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由陈小姐赔付对方医疗费、舞蹈课学费、营养费共计5000元,并持续15天告知对方犬只健康情况。
原本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可陈小姐怎么也没想到,9月1日早晨,对方突然宣称签订的调解书无效,要求见面再次协商解决。当时陈小姐夫妻两人加班到晚上,家中只有父母两人。
在晚上9点左右,对方再次拍门,据陈小姐称,她母亲刚把门打开一条缝隙,就被对方推门而入。小狗被对方拖到电梯口前数次摔打,直到失去知觉。最终,小狗被送往宠物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在这个过程中,陈小姐的父亲、母亲也被推倒,身上多处擦伤。因受到较大刺激,其父亲第二日被送往医院救治。
先被咬后才摔狗,对方要自己“加强教导”
据媒体报道,当事家长张先生表示自己是在上门理论途中被狗咬伤后,才做出摔狗的举动。
据他介绍,8月30日,自己的孩子被咬伤后,经医院鉴定为“狗咬伤 Ⅲ级暴露”。8月31日,双方在社区工作站调解下就赔偿和后续处理达成一致,但他对第二天陈女士发来的消息感到不满、因此提出重新商谈解决方案。
记者看到,陈小姐通过微信编辑发送一段文字。“未满七周岁的孩子还是很需要有监护人陪同身边照顾,尽可能避免一切的意外发生,毕竟她们年纪都是小,而且好好教导小朋友,如何正当地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当事家长张先生称,9月1日当晚,他前往陈女士家中理论时,被狗咬伤大拇指和中指。“生气之下就把狗拖在地上摔了几下”。
而对于陈女士指出的冲入家门、抢夺狗并将其摔死的说法,他予以了否认。记者从龙华警方了解到,目前已对双方伤情进行鉴定,目前该事件仍在调查中。
律师: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作出必要赔偿
近年来,国内宠物行业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数据显示,中国养宠家庭数量持续增长,年增速保持在10%以上且呈现持续加快的态势。但伴随宠物及宠物行业的蓬勃发展,宠物与人之间的矛盾也逐渐凸显出来。近年来,深圳市豢养宠物狗咬人、狗吠扰民等引起的治安纠纷警情逐年增多。
深圳知名律师评论员张兴彬律师表示,不少小区业主养犬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给其他小区业主造成了不小的安全隐患。物业管理部门需依法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以防犬只伤人事件频发。
“至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的情况下,受害业主气未消,又到养犬业主家中摔死该犬只并发生争执,应本着互调互让的精神友好处理该邻里纠纷。”他表示,摔死该犬只的业主从受害者转变为加害者,依法也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作出必要的赔偿。
在曝光的信息中我们得到了几点矛盾的冲突点:
1小女孩主动抚摸没有戴嘴套的狗狗,在第一次狗狗冲撞小女孩的时候被狗主人拉开。此时,小女孩并没有被咬伤!
2胆大的小女孩再次抚摸小狗,在出电梯时,疑似被咬伤。
3小女孩父母找上狗狗的主人,要求其赔偿,并要求其保证孩子未来20年内的身体健康。
4小女孩被咬伤诊断结果为三级暴露。
5经过律师等协调,狗主人赔偿了5000元。
6调解后,狗狗主人发消息给小女孩的父母,内容大概是:"未满七周岁的孩子还是很需要有监护人陪同身边照顾,尽可能避免一切的意外发生,孩子年纪小,要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7小女孩的父母认为孩子受到了伤害,对方不仅不认错,还认为自己管教孩子有问题,于是怒气冲冲找对对方家。
8理论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宠物狗咬伤了上门理论的女孩家长,但被对方多次摔打在地致死,狗狗主人的父母,身体出现多处擦伤!
整个事件中,狗主人感到自己很委屈,对方“得理不饶人”,而女孩的家长也认为自己没有错,孩子还受到了伤害,那狗狗死了,是不是所有的错都是他呢?
有的网友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认为自家孩子不看好不教育,酿成事故最后归咎于他人的,这样的事情少见吗?在商场里把扶梯当滑梯玩,失足坠落,家长状告商场;跑到别人没锁的车里,缺氧被闷死了,家长状告车主;孩子自己跑到别人小区按电梯玩,后来从楼道的栏杆翻下去了,家长状告业主和物业……你生个孩子自己不尽责任,谁都应该义务性照看着你家孩子是吗,敢情别人都是孩子奶奶?那真是我见过的最真实的“普天之下皆你妈”了。
本来调解完了的一件事情,却又因为对方的几句话而发生了之后的悲剧,人受伤,狗狗死亡,这一切都怪谁?
狗狗的主人虽然赔偿了对方5000元钱,但内心肯定也不是很情愿的,小女孩主动招惹的狗狗,却需要他们来负责,所以给对方发了消息,希望以后可以管好自己的孩子,没想到这种“善意”的提醒,却给正在心疼女儿的父母一个打击,认为对方就是在责怪自己的女儿,他们错了为什么认错态度是这样呢,太理直气壮了吧,这不明显的就是欺负人吗?
“一个巴掌拍不响”,我不认为第二次矛盾的发生是一个人的责任,究其原因还是双方都“不服气”导致的吧。如果狗狗的主人能够不发那条消息,如果女孩的父母不找上门,是不是就不会发生老人受伤,狗狗死亡的悲剧?可惜,一切没有如果!
延伸阅读:宠物狗咬伤人怎么处理
安机关对狗咬伤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除非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举证证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造所致,否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有些学者将其称为特殊过错推定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无过错”是相对于侵权行为而言,也就是说在这类侵权行为中,法律不要求侵权行为方存在过错,只要存在侵权事实,并且没有法定免责事由的存在,那么侵权行为方就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发生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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