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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三部门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三部门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防卫过当标准明确

9月3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矫正“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

“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要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姜启波说,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姜启波还提到,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怎么量刑

1、防卫过当判刑几年

对于防卫过当的判刑问题,由于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而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所以,要问,防卫过当判几年,要根据其构成什么罪来确定。

至于如何确定罪名,除了要考虑防卫过当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重大损害的性质以外,还要考察防卫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罪过形式。通说认为,防卫过当在主观上一般是过失,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据此,在防卫过当造成了他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过失,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出于间接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在防卫过当造成了他人重伤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过失,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出于间接故意,则成立故意伤害罪。

对于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防卫人主观上是出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这表明防卫过当人的主观恶性小;防卫过当是在紧迫情况下造成的,客观上造成的危害比其他犯罪小得多。此外,这样规定也有利于鼓励公民积极进行正当防卫,保护合法权益。

2、量刑标准

同时,根据司法实践,对防卫过当行为裁量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

1防卫行为的起因;

2防卫所保护利益的性质;

3防卫过当所明显超过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轻重;

4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当时的处境;

5造成防卫过当的原因。

对防卫过当的犯罪人,在处理时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依法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审判实践看,对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5条和233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可以使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4条和第232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应当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当免除处罚。

应当指出,对于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但客观事实能够证明防卫人主观上确实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扩展消息:踹伤猥亵女学生男子,遭刑拘后释放,正当防卫认定为何如此艰难

日前,有一起案件因为舆论的介入而产生逆转。52岁男子在商场以手肘撞击17岁女生胸部,双方引发争执,在监控室查看监控时,猥亵男乘机逃离。随后与女子同行男伴追出将其踹伤,导致其右肱骨骨头粉碎性骨折,被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

此事在网上引起热议,由于有视频监控佐证,有关52岁男子的猥亵行为已经比较明晰。而关于追击并踹伤该男子是属于防卫过当还是见义勇为,此事也引起热议。

事实上,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如下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即时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而在扭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因为试图逃跑,因过失造成犯罪嫌疑人轻伤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所以,此案如果认定52岁男子的猥亵行为,那么追击者踹伤他也就属于阻止其逃跑致其受伤,再加上通报中鉴定该男子受伤属于“轻伤一级”,就可以认定追击者不需要担任刑责。

近几年类似案件屡屡见诸报端:

2004年8月1日晚上十点多,长沙市出租车司机黄权中接了两位要求去南湖市场的乘客。当车开到某处建材市场附近时,这两位乘客两处尖刀,劫走司机身上200块钱外加一部手机。随后二人还将其车辆钥匙拔下后扔到街边,随后逃离。

这位出租车司机找到钥匙后驾车往两人逃离方向追寻,很快发现这两人准备乘摩托车逃离。黄权中随即驾车撞击摩托车前轮,逼停二人后,两人再次弃车逃离。黄权中对其中一人紧追不舍,最终将其中一人撞倒在一处台阶,导致此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这起案件在法庭辩护中,黄权中的律师认为他作为抢劫案中的被害者,有夺回被劫财物的自救权,因此他的追击行为是属于正当合法的。其次就是前面说到的“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即时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的权力”。

这起案件最终判决,出租车司机黄权中驾车撞击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加上黄权中有自首行为,因此判处黄权中有期徒刑三年半,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69万元。

这起案件发生于16年前,假如拿到今天来讨论,仍值得商榷。2018年著名的“昆山反杀案”可以说是“正当防卫”类案件的标志性案件。这起案件发生后,最高法出台了有关正当防卫的指导性文件。

昆山反杀案中,骑车的于海明因为与开宝马的昆山“龙哥”发生剐蹭,被对方提刀追砍的过程中,夺刀反杀。案件最初公布的时候,舆论都是在骂于海明的,但随着案发时的视频发布,“龙哥”对于海明的凶残暴力,以及不依不饶提刀追砍,让人看得惊心动魄,这才设身处地以于海明的立场思考此案。

此案当时的焦点就在于,于海明夺刀之后追砍“龙哥”的行为,究竟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于海明夺刀之后,是否龙哥就对他的侵害终止了?

最终法院判决中认定了一个道理,就是于海明在被“龙哥”提刀追砍并夺刀反杀的过程,只在短短7秒内,在一个正常人面临生死抉择的时候,无法冷静判断,不可能清醒理智的计算出自己哪几刀是“应该砍”的,哪几刀是“追击砍”的。而“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这段通报,才是昆山反杀案的法律标杆意义所在。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到,“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在反观男子追击中踹伤52岁男子的事件。两人在监控室里面查看监控的时候,52岁男子掉头就跑,此时年轻男子追击中,也同样是在极短的时间内做出阻止对方逃离的踹击行为。整个过程也就是几秒钟,在这几秒钟内,人的大脑不是电脑,人的身体不是电脑控制下的精确机械,不可能准确判断自己该踢哪里,踢多大力道。

因此,这个过程对他造成右肱骨骨头粉碎性骨折,我认为,如果调查认定了男子的猥亵行为,那么,追击男子就不该担负刑责。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包括两种,一般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和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是特殊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而一般正当防卫存在防卫限度问题。本文仅对一般正当防卫问题加以分析。

根据学理划分,正当防卫大致可以分为五个构成要件,即主观、起因、时间、对象、限度五个要件。

第一个主观要件,即防卫行为的实施者,主观上必须是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考虑,目的是防止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

第二个起因要件,即正当防卫行为实施的前提是必须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行为人通过臆想、猜测存在不法侵害,从而实施防卫行为的,是不能够成立正当防卫的。

第三个时间要件,即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对权利人的损害具有现实紧迫性,不立即采取防卫行为则会导致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第四个对象要件,即正当防卫行为只能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最后一个限度要件,也是最难认定的一个要件,指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必须在合理的限度之内。

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满足上述5个构成要件的情形下,正当防卫才能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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