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不达标裸奔
业绩不达标裸奔
业绩不达标裸奔
8月31日,几段拍摄于长沙华海3c广场的裸奔男视频,被热议转发。视频中,五名男子在烈日下奔跑,从身后看未着衣物,另一段视频能看到奔跑的男子用布遮挡住隐私部位。有网友评论称,“这几个人没完成业绩,被罚裸奔。”物业工作人员表示正在了解中,警方已经介入调查。律师称,拍摄传播裸奔视频有可能涉嫌犯罪。
据长沙警方通报,2020年8月31日13时许,有市民报警称,5名男子在长沙华海3C广场裸奔。接警后,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朝阳街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展开调查。
经查,陈某 23岁、袁某 27岁、戴某某 22岁、闫某某 20岁、刘某某 18岁均为长沙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员工。发起人陈某供述,陈某等人与另一个小组比业绩,输了的裸奔,陈某等人自认业绩不如人,便按约裸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陈某等5人因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陈某被行政拘留7日,袁某等4人分别被行政拘留5日。
业绩不达标被公司罚吃“死神辣条”
5月7日,又到了四川成都一家公司业务部的“惩罚日”。“业绩不佳,接受惩罚”是该公司部门的一项“传统”,一般在月初进行。以往的惩罚都是抛楼,没想到这个月猝不及防地换成了喝下1.5升的矿泉水,或者吃两小袋“死神辣条”。
部门成员刘女士吃下辣条后没多久,她胃部开始剧烈疼痛。根据其同事描述,“刘小雪吃完隔了一会儿就开始冒虚汗,从工位上倒在了地上。”随后,她被同事送到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医院放射科CT检查结果显示,她出现了“小肠炎性激惹表现”。
而除了刘女士,当日食用“死神辣条”的多名员工都出现了不同程度不适。另一名情况相对严重的女员工也和刘女士一样被送医了,检查结果为胃绞痛,并且打了止痛针。
本以为工作被惩罚,惩罚后被送医是最惨的人,但没想到更惨的却在后头!辣条事件一个多月后,在该公司工作一年多的刘女士突然毫无征兆地收到了离职通知。
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她业绩没有达到70分以上,但是刘女士所在的部门却没人达到70分,而且她的业绩在部门中也一直在“平均水平以上”,对此刘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她认为这是自己因为辣条事件向公司索要赔偿,公司不满才辞退她的!
“这不是辞退,是‘优化’。这是公司给出的回应,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还声称刘女士是自愿离职,在离职协议上签了字的,工资也都发给她了!但刘女士却称当时自己是被迫签字,“离职协议基本是人力填好了其他各项资料,然后逼我签的。当时守着我,不签就不让我走。”
贵州一装饰公司惩罚业绩不达标的员工生吃蚯蚓泥鳅
据媒体报道,贵州毕节市一家装饰公司为惩罚,业绩不达标的员工竟让他们生吃蚯蚓和泥鳅。
“毕节三禾品味装饰”公司的处罚清单中列出了“吃蚯蚓、泥鳅......”等多种处罚方式,部分员工表示起初他们认为公司只是吓唬他们,谁知在5月25号晚上公司动了“真格”。
现场众人一手拿着蚯蚓,一手拿着矿泉水,伴随着画外音喊“3、2、1”的口号后当众生吞蚯蚓,看着活生生的蚯蚓和泥鳅员工们都感觉很恶心,公司的一名负责人则自告奋勇向大家示范怎么吃才能咽下去。
据了解之前公司对未签单员工的处罚只是深蹲、吃生鸡蛋之类,谁也没有想到会发展成吃蚯蚓、泥鳅这种方式,如此奇葩,谁受得了?
公司表示不吃蚯蚓还可通过罚款500元并请全公司的职工吃早餐的方式来代替,但是即使员工同意罚款也不能直接交钱,而是要通过给公司打借条的方式来完成罚款,对大多数员工而言500元加上请全体员工吃早餐的支出不是一个小数目,所以很多人最终都选择吃蚯蚓或泥鳅的方式来接受处罚。
业绩不达标体罚违法吗
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受到实质人身损害的还可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根据劳动法九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八十八条的规定,侮辱、体罚、殴打或非法搜查、拘禁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拘留、罚款或警告处理;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如果名誉权等受到侵害,企业该行为就是违法行为。
《民法通则》第120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劳动法》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侮辱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之规定,员工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法院均应依法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劳动合同法》第88条规定,用人单位侮辱员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指出:“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应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或者刑事自诉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驳回的,应恢复民事诉讼;对于民事诉讼请求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的,应终结民事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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