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回应西安古城墙被男子攀爬
官方回应西安古城墙被男子攀爬
官方回应西安古城墙被男子攀爬
8月24日,陕西西安城墙管委会就男子爬城墙踩落石块作出回应,称未找到涉事男子,视频中掉落石块是否说明墙体损坏还需专业机构评估,以后会做好城墙的宣传和巡查工作。
事件回顾:
男子徒手爬西安古城墙摔落,网友:破坏文物又伤了自己,损坏墙皮记得赔
8月20日,陕西西安。郝先生拍到一男子徒手攀爬古城墙,爬至城墙中段时因脚下石块松动脱落摔下。其称该男子爬墙是为拍照,墙体都碎了。目前,问题已反馈给城墙管理方。
古城墙应该被保护,长城也是如此。
据《半月谈》报道,在北京怀柔区九渡河镇境内,一段2013年3月就被确立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设立禁止攀登警示的古长城,如今被“开发”成了热门野游景点。城墙上不仅有驴友结伴眺望风景,还有公司员工在此搞团建活动,甚至晚上在此安营扎寨。说这些人是前来野游,不如说他们是在野蛮旅游。这段长城上,除了有刻画的痕迹,大小便、香烟盒、水果皮也随处可见,附近的黄花城水库更是被严重污染。
作为举世无双的世界文化遗产,长城在国人心中的地位不必多言。保护长城的工作,不仅包括八达岭、慕田峪等大众熟知的景点,也包括未开发成景区的野长城。从数据来看,野长城占中国长城的90%以上,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在文物遗存领域,不做开发、保留残状,本身也是一种保护思路。相比于正规景点,野长城未经后期人工修缮,更能展现长城原始自然的形态。这也是为什么总有驴友乐此不疲贸然前往游览的原因。然而,置“禁止入内”的警示于不顾,以破坏历史文物为代价,满足内心那点儿探险好奇的情怀,不仅可能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更将保护长城的责任和义务抛于脑后。
《长城保护条例》早就明确,禁止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也有规定,攀登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可对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擅闯野长城,本身就有违规定;到了长城上,还随手扔垃圾、随地大小便,种种肆意妄为,显然对长城没有敬畏之心,体现素质极为低下。野长城历经岁月洗礼,本已千疮百孔,野蛮旅游给它再添新伤,更加令人痛心。长此以往,这一道道在时间的侵蚀和战争的损坏后依然屹立不倒的城墙,很可能在野蛮旅游的重创下迅速颓败。
“保护长城,人人有责。未开放长城,禁止攀登”,这样的告示牌形同虚设,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监管不到位。附近居民不仅为驴友提供便利,更不惜牺牲生态环境做起了长城生意,向来往游客收取过路费;身穿“长城保护”工作服的人,对野游行人视而不见,有志愿者甚至还当起“野导”。作为监管者,若自身无视破坏野长城行为甚至推波助澜,又如何担得起保护长城的重要职责?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尽快完善对保护工作者队伍的培训,及时填补监管漏洞;依法依规严惩野长城的攀登者和引路人,并视情况轻重,对不文明野游行为处以加罚。
野长城不是检测勇气的试炼场,更不是释放野性的狂欢地。野长城禁止野游,更容不得野蛮破坏。
破坏文物古迹怎么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内罚法》第63条规定,刻容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见,在风景名胜区内乱刻乱画者,将根据不同的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受到罚款、警告等治安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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