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入室杀人案始末
江西入室杀人案始末
江西入室杀人案始末:
8月8日,曾春亮悄悄潜入砀镇山砀村康女士家中,将毫无防备的两位老人杀害,并猛烈锤击7岁侄儿的头部,小男孩至今在重症监护室昏迷。早在7月22日,曾春亮已经潜入过康家一次,大摇大摆睡在床上,被发现后还用起子威胁老人,“如果报警,就杀你全家”!
8月13日,曾春亮在逃亡过程中再次杀害一名驻村扶贫干部,此人与他依旧素不相识,无冤无仇。造成三死一伤的曾春亮,成为了全国通缉的要犯,悬赏金也从5万涨到了30万。
虽然当地警方动用了4000多名警力,但是由于当地有2万多亩山林,追捕难度相当大。还有不少志愿者加入其中,警方在山林上空不停使用无人机喊话,劝说曾春亮投案自首。而曾春亮的姐姐也曾公开在媒体表态,希望弟弟自首。
在曾春亮潜逃过程中,曾经热闹的砀镇山也变得静悄悄,大家都不敢打开大门,尤其是晚上,只敢抱着武器睡觉。按照村民的说法,已经“杀红眼”的曾春亮,说不定还会再次犯案。各村的村干部也是利用传统的方法,敲锣巡逻,提醒村民注意防范,如果遇到嫌犯,第一时间报警,千万不要和他对抗。
8月16日,江西乐安县潜逃8天的嫌犯曾春亮在其老家厚坊村附近落网。当地一家旅店老板王刚 化名告诉新京报记者,8月6日,曾春亮曾前往其店内要求住宿,但因其拒刷身份证,未为他办理入住。
王刚在乐安县蕉坑乡开了一家酒店,距离厚坊村仅数公里。王刚表示,曾春亮刚刚刑满出狱,自己没有房子,常去一个堂侄家中住,但因常住“不好意思”,有时会选择在酒店居住。
王刚回忆,今年6月,曾春亮曾持身份证到其店内住宿数日后退房,8月6日曾春亮再次前来,但拒绝出示身份证。“我们感觉不对,因为听说他偷东西,就没让他住”。
新京报此前报道,8月8日早上,江西省乐安县山砀镇山砀村发生一起入室杀人事件,嫌疑人为44岁的曾春亮,其潜逃期间,在老家厚坊村涉嫌再次杀害一名驻村干部。8月13日,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公安局宣布,对直接抓获嫌疑人或为抓捕提供直接线索者奖励人民币30万元。
据江西省抚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 16日16时27分,此前因命案潜逃数日的犯罪嫌疑人曾春亮,在乐安县山砀镇航桥村附近被警方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如何看待江西入室杀人案
首先当然应该谴责犯罪者,但我们也必须思考这次案件中公安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行为。
实际上,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这件事情的警觉性已经很高了,他们三番四次的前往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可惜的是始终没有得到充分的回应,致使最后悲剧的发生。根据被害人女儿所述内容,本案中公安机关对于一个曾经就有暴力犯罪史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预防犯罪措施肯定是不够充分的,例如公安机关在前两次报警后未向报警人提供任何保护措施、也未提高对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力度等等。
在犯罪事实发生后,我们当然应该首先谴责犯罪嫌疑人,但对于本该制止、预防犯罪发生的公安机关,如果他们没法好好履行职权,对于整个社会秩序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因为民众对于执法机关及政府的信心,与社会安定是息息相关的。普通人在遇见危险情况,若不能求助国家暴力机关,对于自身安全的担忧则会迫使他自己使用暴力。以暴制暴的情况若成为常态,社会暴乱也就不远了。其实针对现实中部分公安机关“报案不受理”的情况,公安部早在2015年12月29日就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以下简称“该意见”,该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接报案,公安机关必须接受。对于群众上门报案的,要当场进行登记,当场接受材料,当场出具回执。甚至对于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应当立即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处置完毕后再做报案登记,并向报案人出局报案回执。
对于报案不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可是虽然有了明确规定,为什么某些公安机关还是不能积极的受案侦查呢?要从公安机关的政绩考核上来说了,首先发案率、破案率等考核标准肯定是对公安机关接受立案的态度有影响的。而这些考核标准与受案数量又是息息相关。受案越多就代表你管辖的地区治安不好,你的发案率肯定就上来。而且受案越多你需要破获的案件越多,否则你的破案率又下去了。虽然现在不管是法学界还是实务界都在呼吁取消发案率、破案率等影响依法立案的考评指标,但基于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就是侦查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这些指标对于衡量一个公安机关是否正确、完全履行其职责,又是不可能被忽视的。
讲了原因我们再来说说更重要的内容,作为一名普通人,在遇见类似情况下,究竟该如何杜绝悲剧的发生?
1、报案的时候一定要把相关证据材料及案件事实梳理清楚带上自己的相关证件前往辖区派出所提交材料并准确的说出自己的诉求。我理解你现在情绪很激烈,可能很气愤可能很惊恐可能很害怕,但你一定要尽量让自己冷静下来简洁名了的向接待人员诉说你的情况。
2、递交材料和诉说情况后,一定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报案回执。只有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报案回执后,才能继续推动其进行下一步的立案审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如果公安机关拒绝出具回执,这个时候可以态度强硬一些,并且打开手机录音录像,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对于拒绝出具回执说明理由。
3、对于公安机关一直不立案或立案后也不积极侦查的行为,我们可以向纪检监察、督察、信访等部门进行举报申诉,要求上述部门对公安机关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关于江西入室杀人案网友的观点:
1、为何能又杀1人?
在警察发布悬赏通缉令后,嫌犯曾春亮逃跑到了厚坊村 注:此地为嫌犯的老家,躲藏在村委办公楼。8月13日早上的时候,两个干部去上班时,发现了逃犯。逃犯直接杀死一名60岁的驻村扶贫干部,而后弄伤另一位干部。另一位干部靠跳楼才逃过一命。据称,事后嫌犯曾春亮抢了一辆摩托车,又逃跑了。
2、江西村镇警情工作的复杂性山砀镇集镇常住人口0.68万人,辖13个村委会和2个居委会,共有村小组122个。一般一个镇级的公安局公安不会太多,一般为10多人左右。在山砀镇区域面积138平方千米,找到一个嫌犯并不容易。警察已经安排人员在各交通要道巡守,8月13日下午一名辅警在搜车过程中,不小心被一辆卡车撞击而牺牲。
算下来,目前,直接间接死在嫌犯手里的已经有四条生命。在江西的乡村,一般是山林较多,嫌犯容易躲藏。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抓捕有一定难度。嫌犯是本地人,非常熟悉哪个地方可以藏人,哪个地方人流少。
3、嫌犯的心理和作案时间从嫌犯第一次作案移开摄像头的视频来看,这个嫌犯具有一定的反侦意识。而且这位嫌犯习惯于在清晨 天刚亮不久作案,两次作案的时间都是清晨。清晨时间,天刚蒙蒙亮,农村人刚起床,身体还不是那么活络开,很难抵挡一位44岁壮年男子的袭击。而村庄周围的人员流动在清晨是较少的,作案被发现的概率较低。
从嫌犯的残忍性看,该嫌犯有报复社会的嫌疑,报复心理非常重。第一次偷东西被发现后被报警,第二次上门继续杀人报复。而且有一种和公安对着干的心态,玩猫捉老鼠游戏的想法,想把事情闹大。对于一个长期蹲过监狱的人来说,无妻无子,父母不管,基本已经一无所有,又没有什么技能来养活自己。这种人基本已经破罐子破摔,无所畏惧了。
4、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无人居住的废弃房子,孤寡留守老人的房子。根据习惯,嫌犯并不喜欢留宿在野外,野外缺少食物。嫌犯非常喜欢在一些有食物、人又少的房子里住宿,而且曾经的小偷习惯导致其非常喜欢藏在床底下。因为这种房子大多有现成的剩饭或者粮食,而且即使被发现了,嫌犯也能很快将目击者灭口。同时,嫌犯不是那种特别能吃苦的人,很可能在饥渴时,突袭人少的小卖部等场所。为了伪装自己,在疫情期间会戴上毛巾或草帽用于掩住头,同时佩戴口罩遮住脸。在山砀镇有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家里没有壮丁的村民请注意安全。
5、关于抚州公安的微博基层警察确实面临一个事多又繁杂的局面,大多接到的报案都是一些邻里纠纷,很难碰到重大的杀人案件。在官微运营人员面对一些语言质疑时,心理委屈说不出,而且事情发生在一个小镇,中间还有乐安县公安呢,人民群众却来抚州市级的公安官微质疑,对于运营人员来说也是有点懵逼的。
这个运营人员可能是典型的回避型人格,所以在面对质疑的时候,第一时间就和群众怼上了。估计,这个运营人员没有一些公关常识,不超过30岁,是个愣头青,比较热血,被说几句,就直接强硬无脑地回复了。而对于人民群众来说,警察实际上属于服务人员,人民公仆。一个公仆吃着体制内的饭,端着纳税人的碗,又一副“你行你上”的嘴脸,引发群众的不满和愤怒,是不奇怪的。群众愤怒于第一次作案时,家属报案而没有采取完善的保护手段,又愤怒于个别警察的不作为:你一个警察,不去抓捕逃犯,却一直在网上和网友杠为哪般?
6、抓捕时间个人认为在10天之内,嫌犯就会落网,因为事情闹大了,特警和武警都会增援到场,采取封锁,逐步搜查的方式处理。搜索圈范围逐步缩小,嫌犯基本是无处可逃的。村民们也会被发动组织起来,民兵队伍进行搜索。嫌犯最后大概率不是被警察,而是被老百姓无意间发现,因为嫌犯喜欢躲在居民的床底下,非常容易和群众碰面。被抓住后,对于当地的民警来说,是一个可以挽回声誉的好时机,关键是看后续如何去宣传报道。
扩展内容:遇到入室抢劫如何防卫
第一种情况,可分两种可能:
一是正当防卫,指在与入室抢劫的歹徒搏斗过程中把歹徒杀死,属正当防卫的不负法律责任;
二是事后防卫或防卫过当,指在歹徒丧失继续侵害的情况下,仍把歹徒致死,如歹徒三个打不过你一个,趴在地求饶时,或歹徒倒在地你再补上一刀,将其打死,或歹徒落荒而逃而你仍追上去结束他们生命,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实际上,这是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突破。但是,形成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意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防卫行为:1、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2、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3、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已经丧失侵害能力。我们认为这三种情况,都可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第二种情况,属于典型的事先防卫,也就是不法尚未开始,也未形成紧迫危害就施以防卫行为。事先防卫致人死亡,是要刑事责任的,属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故意杀人,就要看主人当时拿刀对付歹徒时有没有把歹徒杀死的动机。
这两种情况,三歹徒死亡,人证只有事主一个人,但留下来现场,上面有很多的痕迹物证来证实当时的情况,现场还原分析,马上就知道真相。举个例吧,就从死者伤口来分析,是一个致命伤还是多个致命伤,创口形态如何,等等,一下子就可以推出当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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