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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红对262万国家赔偿决定申请复议

吴春红对262万国家赔偿决定申请复议

吴春红对262万赔偿决定申请复议

记者从吴春红家属处获悉,13日上午,吴春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做出的262万国家赔偿决定申请复议。

8月13日上午,河南“吴春红案”当事人吴春红在律师陪同下,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诉讼服务中心提交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各项损失及补偿合计1872万余元。

此前,8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自2004年11月20日至2020年4月1日,吴春红被羁押5612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照2019年度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标准346.75元的标准予以赔偿,共计194.5961万元。此外,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元,赔偿总金额262.5961万元;向吴春红赔礼道歉;驳回吴春红的其他赔偿请求。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河南民权投毒案”当事人吴春红被羁押超过15年、5600多天后,于2020年4月1日,被宣判无罪并释放。

6月2日,吴春红在律师的陪同下,前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共计1872万余元。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972万余元、精神损失赔偿500万元、误工费和补偿费200万元、相关医疗费用200万元,以及伤残赔偿金。

吴春红262万赔偿金详细情况

吴春红儿子吴云磊对记者表示,最高法院申诉立案大厅收下了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并提供了诉讼材料收取清单。

一周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春红国家赔偿案作出决定,决定赔偿262万余元并赔礼道歉。吴春红代理律师李长青认为赔偿金额过低,尤其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约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5%,明显低于同类冤错案件比例。”

吴春红在复议申请书中表示,自2004年11月20日被抓,一直顶着“杀人犯”的罪名,家人也背负着“杀人犯”家属这顶沉重的帽子生活,导致其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精神损害后果超过其他冤错案件,但赔偿比例却与其他案件相差悬殊,从后果严重程度看,68万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

河南省高院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该院决定赔偿吴春红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94596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元,合计人民币2625961元。

吴春红曾因卷入一起投毒案而被羁押5612天。2020年4月1日,河南高院再审宣判,改判其无罪。6月2日, 吴春红向赔偿义务机关河南高院提出申请,共申请国家赔偿1872万余元,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972万余元、精神损失赔偿500万元、误工费200万元、相关医疗费用200万元。

河南高院在国家赔偿决定书中指出,吴春红以故意杀人罪被刑拘、逮捕,实际羁押5612天后再审改判无罪,客观上给其身心造成较大伤害,家庭生活亦受到一定影响,应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对其主张过高部分,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和补偿费,不属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对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河南高院认为自己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因而不予支持。

河南“吴春红案”

吴春红案又称“商丘投毒案”。2004年11月15日,商丘市民权县周岗村,电工王战胜两个儿子先后中毒,一死一伤,同村农民吴春红被怀疑为犯罪嫌疑人。

一审判决书认为,吴春红因安装电表与王战胜产生矛盾。2004年11月14日,王战胜催交电费时,吴春红认为其口气强硬,产生投毒报复念头。交完电费后,吴春红溜入王战胜家厨房,将“毒鼠强”投入盛面粉的瓢里。王战胜两个儿子食用面粉、豆糁煎成的“面托”后中毒。

该案在审理阶段,商丘中院四次做出有罪判决,三次被河南高院发回重审。终审判决后,吴春红不服,提出申诉,河南高院驳回。吴春红又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院2018年9月29日作出再审决定,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再审。2020年4月1日,河南高院对吴春红案再审宣判,改判其无罪。

国家赔偿金额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国家赔偿的相关特征是什么?

国家赔偿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存在过错等原因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的责任,与其他形式的赔偿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支付赔偿费用,由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具体赔偿义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务人员并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履行赔偿义务。国家是抽象主体,不可能履行具体的赔偿义务,一般由具体的国家机关承担赔偿义务,因此,形成了“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特殊形式。不过,不能由此把国家赔偿等同于机关赔偿责任。

第二,赔偿范围有限。是一种有限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也明确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情形。

第三,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金,辅助方式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标准因侵犯的对象和程度的不同而变化,且赔偿数额有最高限制。

第四,赔偿程序多元化。国家赔偿的另一显著特点是赔偿程序多元化,不仅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适用不同的程序,而且同样是行政赔偿,受害人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还可以单独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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