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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红将对国家赔偿申请复议

吴春红将对国家赔偿申请复议

吴春红对262万赔偿决定申请复议

13日上午,吴春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做出的262万国家赔偿决定申请复议。

此前,8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自2004年11月20日至2020年4月1日,吴春红被羁押5612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照2019年度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标准346.75元的标准予以赔偿,共计194.5961万元。此外,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元,赔偿总金额262.5961万元;向吴春红赔礼道歉;驳回吴春红的其他赔偿请求。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河南民权投毒案”当事人吴春红被羁押超过15年、5600多天后,于2020年4月1日,被宣判无罪并释放。

6月2日,吴春红在律师的陪同下,前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共计1872万余元。

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972万余元、精神损失赔偿500万元、误工费和补偿费200万元、相关医疗费用200万元,以及伤残赔偿金。

吴春红讲述认罪过程:被殴打妻子遭威胁,不能清白出去宁死监狱

提到十六年前入狱,吴春红依然泪流满面。三十多岁入狱快五十岁的时候才被无罪释放,吴春红美好的十六年在狱中度过,看着曾经的逮捕令,吴春红还是无法面对。

对于十六年前的一点一滴,吴春红记忆犹新。吴春红回忆当时民警上门时的情形,公安民警进入家中,并将他带入上了警车,感到冤枉的吴春红因为绝不承认自己犯罪的事实,被民警殴打,并恶狠狠地威胁吴春红,既然能冤枉他,就能冤枉他媳妇。听到老婆要遭殃,吴春红说当时的自己害怕极了,如果老婆也被抓进来,那么他一双年幼的儿女就彻底无人照顾了。在民警的殴打和威胁下,吴春红为了保护家人,只能无奈地让民警写材料认罪。

虽然认下了罪名,但从第七次审讯时,吴春红开始翻供,他拒绝认罪虽然三次被判死缓,一次被判无期,吴春红并没有放弃生的希望,他甚至在入狱期间表现良好也拒绝了减刑,在这十六年当中他始终坚持做一件事:持续写申诉书,要为自己的冤屈平反。吴春红说,自己不想一辈子背着杀人犯的罪名,不仅让自己抬不起头,自己的孩子更是让人看不起,如果不能清清白白的出去,宁愿死在监狱。

为了自己的清白,除了吴春红在坚持不懈地写着申诉书,在他的家中他的妻子、父亲、兄弟、儿女也在为他写申诉状。吴春红的女儿吴莉莉说,为了父亲的事情,几个叔叔已经殚精竭虑,爷爷的身体已经年迈,自己拿着所有的申诉材料去各个部门询问跑腿,这几年下来,吴莉莉向司法部门邮寄信件高达643封。 平反之路道路坎坷,经过三代人的努力,2018年河南省法院再次审理此案,这也让吴家人看到了希望。2020年经过十六年的努力,吴春红被认定证据不足当庭释放。

对于走出法院的那一刻吴春红如释重负,趾高气昂走出法院的他,却看到了满头白发的老母亲。虽然冤屈得以洗脱,但因为脱离社会太久,吴春红甚至不会用智能手机,而且经常会迷路,晚上多次做噩梦,梦到孩子们还都是小时候的模样。

吴春红人物事件

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权县周岗村电工王战胜的两个儿子,先后中毒,3岁的小儿子王成 化名,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两人均因“毒鼠强”中毒。7天后,民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宣布侦破此案。

1、被判无期

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但均被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后商丘市中院第四次开庭,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

2、维持原判

吴春红提出上诉后,河南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吴春红的申诉亦被河南高院驳回。服刑期间,吴春红坚决不认罪,并拒绝减刑。2016年6月3日,他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

3、高院再审

2018年10月3日,吴春红的女儿吴莉莉收到最高法院的《再审决定书》:“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4、改判无罪

2020年4月1日,“吴春红投毒案”在河南高院开庭进行再审宣判。吴春红改判无罪。

5、申请赔偿

2020年6月1日,红星新闻从吴春红处获悉,吴春红从2004年11月20日被刑拘,到无罪出狱,吴春红被羁押了整整5611天。他将于近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材料,申请国家赔偿共计1872余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国家赔偿申请书》显示,吴春红请求河南高院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972余万元、精神损失赔偿500万元、误工费和补偿费200万元、相关医疗费用200万元,以及伤残赔偿金 具体金额待伤残等级鉴定后计算。

同时,吴春红要求河南高院在商丘市范围内,为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延伸阅读:国家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1.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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