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老人被高空坠猫砸晕
遛狗老人被高空坠猫砸晕
遛狗老人被高空坠猫砸晕
近日,福建莆田。据湄洲日报,高大爷出门遛狗,被高空坠下的一只猫砸晕倒地。高大爷金毛狗见状,堵住猫咪不让其离开。目前,老人已出院,正在接受康复训练,其家属与猫咪主人正协商赔偿。
记者来到高爷爷的家中,看望受伤的老人高爷爷,只见老人躺在床上脖子无法动弹,但是能和人沟通交流,伤情恢复得不错。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高爷爷受了这么重的伤,高爷爷的儿子向记者讲述了当时发生的情况,并带记者来到当时的事发现场。
原来,一天老人和往常一样去小区楼下遛狗,正慢悠悠地走在路上时,突然一只猫从楼上掉了下来,砸中了老人的脖颈,据监控显示,当时老人便一下摔倒在地昏迷不醒。
宠物金毛看到主人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又发现了躲在一旁的猫,于是便拦着那只猫,不让它离开现场,当时的猫后腿已经不灵活,只得用前脚吓唬金毛。
随后一名男子看到后报了警并且叫了救护车,猫主人后来也发现了自己的猫掉下去砸了人,便从楼上下来。老人在医院里接受治疗二十多天,终于出院了。
出院后的老人还没完全康复,记者到老人家时,他的儿子正在帮忙做康复训练。老人对这件事表示希望猫主人可以还他一个公道。
猫主人在事后,承认那是他的猫,并且和老人的儿子加了微信。在微信中猫主人和老人的儿子的交流中表示请老人的儿子走法律诉讼途径,依法判决他该赔偿多少他都认,并且将自己的身份信息给了老人的儿子。记者尝试现场拨电话与猫主人沟通,但猫主人以没空为由,很快地挂断了电话。
对于此事,猫主人可能以两种方式承担责任,若猫是自己不小心掉落,那么猫主人承担民事责任;若是认为将猫扔下的楼,那么猫主人承担刑事责任。案件还在进一步的调查中,不管是哪种原因,我们都希望老人可以尽快康复,并且讨回公道获得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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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和楼上讲过别乱丢东西,今天又掉把菜刀下来!”
遇到糟心事的是家住广州白云区云山锦绣家园某栋2层的住户晨哥 化名,这些年,晨哥一家饱受楼上高空坠物的困扰,而8月11日晚,晨哥竟然在自家阳台发现了菜刀和案板。
“本打算跳绳,一低头,一把刀躺在地上。”晨哥介绍,自己晚上有在露台锻炼的习惯,然后当晚却发现自家露台上有一把菜刀。
随后,晨哥立刻通知了物管,并打电话报警。当晚,辖区派出所警察到现场了解情况,警察称,“受害住户往楼上窗台方向安装摄像头需要征求业主和业委会同意。”
香烟、纸巾、玩具,大的花盆、螺丝刀……晨哥都在自家露台“捡”过。近几年,晨哥和他的邻居们早已饱受高空坠物困扰,他向记者说,“最早的时候楼上装修,一把螺丝刀掉下来,现在是菜刀,出了人命怎么办?”这次遇到菜刀天降,晨哥无奈之下只能报警。
据该社区多名业主介绍,该社区小区低层住户,曾多次向物管就高空坠物问题反映,然而物管却仅仅是张贴告示,对于高层住户的管理却收效甚微,高空坠物事件频繁发生。
“不太清楚,目前正在调查中。”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回应,“对于高空抛物事件都有在电梯粘贴告示,平时有向高层住户宣传小心窗户物品摆放。”
为了应对高空坠物,晨哥等业主绞尽脑汁,不但在阳台安装朝天摄像头,甚至把烟头收集起来制作成“标本”贴在一楼电梯间,然而最终却始终管不住这些头顶的“炸弹”。
“为了孩子,还得再住个几年。”晨哥告诉记者,自己已物色他处物业,但由于两个女儿还在念小学,一家人牵一发而动全身,最少得住到两个小孩都毕业。
女子被高空坠下的长钉砸中头部 还抱着婴儿
8月12日下午5时左右,柳州市航月路柳南万达华城小区发生高空坠物砸人事件,一名怀抱婴儿的妇女经过时头部被从楼上掉下来的东西砸中。幸运的是,被砸的女人伤得并不重。
事故地点在柳南万达华城一处消防通道内,此时伤者已被送往医院治疗。根据附近目击者的说法,大约当天下午5点钟,该女子抱着婴儿经过消防通道时,突然被从空中掉下来的东西砸到,然后倒在地上。随即报了110和120进行处置。所幸的是,该妇女所携带的婴儿没有大碍。在120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伤员得到了救治,并送往柳州市工人医院鱼峰山院区作进一步检查治疗。
当地警察到达现场后,发现了高处坠落的物品——拇指大小、七、八厘米长的钉子,以及高处坠落的物品的肇事者——这些都是正在进行高层装修的工人。这个七八厘米长的钉子怀疑是装修工装时不慎掉下来的。但目击者的说法目前还没有得到警方进一步证实。
当晚7时30分许,记者赶到柳州市工人医院鱼峰山院区,根据参与处置的医生介绍,伤者被送往医院后立即对其进行了脑部 CT检查,检查发现头颅无异常,但头颅有些肿胀。现在,由于伤员并无大碍,经检查已返回家中观察。
现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还在进行之中。
高空坠物如何判责
1.高空抛物致人伤亡或构成故意杀人罪
通过粗略统计发现,高空坠物的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建筑物外部结构,如墙体、窗户及广告牌、灯箱等脱落;二是高层居民丢弃的生活垃圾;三是阳台放置的花盆杂物、晾晒的衣物等。可能有人会认为,一个餐盒、一根香蕉皮、一个螺丝钉能有多大的威力?殊不知,高空坠物的危害程度惊人。根据专业实验测算,一枚重30克的鸡蛋从18楼抛下,能砸破人的头骨;而从25楼抛下,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七条同时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高空抛掷物、坠落物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等在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就视为侵权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人时,被侵权人只要证明自己是被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伤害的,就可以获得不能排除加害嫌疑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连带补偿。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高空抛物、高空坠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将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构成以上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济南某小区“高空坠落三把刀”案的犯罪嫌疑人,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
2.责任主体该如何确定
那么,如何确定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各方当事人如何举证?
第一,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018年北京市丰台区一小区吴某居住的房屋窗户玻璃坠落,导致田某和李某所有的小客车受损。为此,田某和李某支付车辆维修费8万余元,他们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赔偿。吴某则以二人将涉案车辆停放在便道上,且墙上有“小心高空坠物,禁止人车停留”警示标语为由进行辩解,主张田某和李某对损害后果也有责任。法院最终认定,高空坠物致害的侵权责任由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结合该案查明的事实,吴某作为涉案房屋的使用人,未尽到建筑物品的安全注意义务,以致该房屋窗户玻璃坠落致使田某和李某车辆受损,吴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吴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判决吴某赔偿田某、李某合理必要的损失。
第二,责任主体不能确定时,无法排除致害可能性的住户分担赔偿责任。2006年深圳市南山区的小学生钟某在放学回家路上,经过一栋住宅楼前时,恰好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玻璃砸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入户调查、指纹比对等技术手段始终未能找出肇事者。钟某家属将该栋楼同一面的73户业主集体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73户均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一定的补偿。当然,如果发现了真正加害人,可以向真正的加害人进行追偿。目前,随着现代小区监控系统等技术手段的完善,“真凶”越发无处遁形,连带责任的情形也愈发少见。
第三,物业公司基于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致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管理人是指对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人。尽管物业管理公司的名称中有“管理”二字,但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通过合同约定赋予物业公司相应的管控、维修、保养义务。现代小区居民对于提升居住环境的需求不断加大,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有增无减,绝大多数的小区内的治安、卫生、建筑物管理与修缮都由物业公司承担。那么,基于合同明确约定,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管理人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但物业公司也不是必然的致害责任主体。2012年,原告葛某在某市一小区楼前空地玩耍,被楼顶坠落的瓦片砸伤,因无法锁定加害嫌疑人,葛某将该市教育局、周某等62人作为该栋楼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将某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共同告上法庭。因该小区房屋属于该市教育局的“公房”,教育局对建筑物进行管理。因此,物业公司辩称,其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未涉及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管理服务内容。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与其他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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