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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男子当街持刀砍人致1死1伤

天津男子当街持刀砍人致1死1伤

天津男子持刀行凶致两女子一死一伤

8月12日11时20分许,在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与贵州路交口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 男,67岁,本市人持刀行凶,造成路人俩女子一死一轻微划伤。警方迅速处置,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故意持刀行凶怎么处理

发生伤害事件后,首先应该报警,然后做法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决定如何追究对方的责任。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持刀故意伤人案例:帮人“扎场子”持刀故意伤人,行凶男子获刑3年半

2018年5月,两家二手车行因生意纠纷在天元上演“全武行”,其中一人被当场捅成二级重伤。持刀伤人者10月11日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

10月11日上午,被告人冯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在市中院开庭审理。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冯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二级重伤,案发后,被害人黄勇收到任某的赔偿款60万元,黄勇对被告人冯某表示了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为此,法院认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冯某的指控罪名成立,也酌情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遂当庭作出宣判,根据被告人冯某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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