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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男子拒戴口罩获刑

广州男子拒戴口罩获刑

男子拒戴口罩捶公交司机16拳获刑

2020年7月8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对男子李某殴打公交车司机一案一审公开宣判,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酒后坐车不戴口罩被劝阻 心生不满拳打司机 南都记者从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20年4月21日上午10点,喝了多瓶啤酒的李某没有按照规定戴好口罩就坐上了广州市从化区的一辆公交车。为了广大乘客的身体健康,公交司机王某劝告李某戴好口罩,李某戴好口罩后在车上坐了下来,随着乘客陆续下车,李某嫌口罩太闷,又扯掉了口罩,此时司机再次劝李某戴好了口罩。

当公交车行驶至人员、车辆密集的广州市从化区七星路七星体育馆附近时,李某突然离开座位,走到驾驶员位置旁边,指着司机王某大骂,并朝王某脸上打了两拳。司机王某见状,赶紧刹车并拿起手机报警。在打电话过程中,李某持续捶打王某头部,并破口大骂要求下车。

因司机王某不开车门,李某走到公交车中部,摘下车窗旁的安全锤,用力敲破车窗试图逃走。见车窗破洞的位置不够大,李某走到司机王某身旁,朝其头部又打了几拳,随后李某返回座位不再打人。见自己的人身安全暂时没有受到威胁,司机王某重新发动了公交车,开回公交公司求助并等待警方的处理。

李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刑三年三个月

据公交车监控显示,李某对司机王某头部共捶打了16拳,经鉴定,王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被李某损坏的玻璃价值409元。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并致驾驶人员轻微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疫情仍未结束,防控不容松懈!为保障乘客身体健康,市民在乘坐公交车、出租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时仍需严格落实防疫措施,主动配合驾驶员和工作人员做好佩戴口罩、扫健康码、测温等工作。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切勿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

公交司机被锁喉高考生挺身而出

7月13日,浙江宁波,一名抽着香烟的中年男子上了公交车。驾驶员发现抽烟乘客后,提醒乘客车内禁止吸烟,男子竟突然卡住司机脖子。

这时一名小伙挺身而出,上前拉开打人男子。据悉,小伙今年18岁,是刚高考完的考生。最终,打人男子被派出所带走处理。

大法官建议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

采用暴力威胁,侵犯正在驾驶车辆的驾驶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强行干扰交通工具正常驾驶,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如何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胡云腾建议,可在立法中加以完善,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量刑可参照“危险驾驶罪”。在桥梁、隧道、高速公路,或者人员密集区的交通工具上实施这种行为的,应该从重处罚。造成重大事故以及人员伤亡的可入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情节在量刑上进行区分。另外,针对司机存在长时间玩手机、与乘客发生纠纷擅离职守等行为,可考虑纳入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诉一处处长曹红虹表示,在具体处理案件时,还是要根据不同的案件事实来判断使用什么罪名,如何定性,如:是单方过错还是双方过错,是不是交通繁忙路段,是不是高峰期,车上人员数量等。司机本身是特殊职业行为的主体,要考虑乘客行为是否已经影响到行驶安全,如只是挑衅行为,不应轻易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喻海松表示,针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目前仍没有合适的罪名,或可比照刑法中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增加“暴力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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