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药品不纳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
保健药品不纳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
保健药品不纳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
7月31日晚,国家医保局公布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明确了几类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包括: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等。《管理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 民族药,以及按国家标准炮制的中药饮片,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按规定纳入《药品目录》。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有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等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医保用药的支付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
二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
三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
四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
五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或治疗费用较低的药品。“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的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纳入“乙类药品”管理。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按国家规定纳入《药品目录》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纳入“乙类药品”管理。
中药饮片的“甲乙分类”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
“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省级或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支付标准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基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依据药品的支付标准以及医保支付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药品费用。支付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规则另行制定。
进不了医保目录、被剔除医保的药品,必须依靠商业保险了!
商业健康保险将成为基本医保的重要经办方,构建医、药、险、患的关系链,药企才能走得更久,商保是金融工具,将成为药企营销的有力支撑和维系患者关系、构筑用药小闭环的关键部分。
8月8日,即将在上海虹桥索菲特大酒店举行的2020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大会。此次大会在全行业次首主打“药险融合”的创新主题,大批保险公司、TPA服务公司、医药企业参会,抓住全新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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