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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回应女子遭家暴跳楼离婚案

法院回应女子遭家暴跳楼离婚案

法院回应女子遭家暴跳楼离婚案

近日,河南商丘柘城县刘女士反映遭到丈夫家暴一事引发关注。据刘女士称,2019年8月,她遭到丈夫殴打之后从二楼跳下,腰椎体、双跟骨和右侧耻骨等全身多处骨折。

7月24日,刘女士称,当时在没有任何逃生可能的情况下,她只能选择从二楼跳下,她已经起诉离婚并要求获得孩子抚养权。从商丘市妇联了解到,目前妇联已经介入。柘城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称,检方已提起公诉。法院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民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审理工作都在进行中,男方已被刑拘。

7月24日上午,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人民法院政治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为何跳楼女子刘女士迟迟一年没能离婚?她并未在遭受家暴后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按照离婚案件的程序,当事双方需要经过诉前调解的过程。目前诉前调解已经结束,此案正在审理。

前述工作人员称,目前刘女士诉讼离婚案和窦某故意伤害案两起案件均由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但对于案件具体进展,该工作人员表示尚不清楚。

刘女士表示,6月8日,她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7月14日,柘城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离婚案件后,法院方面称双方意见不统一,要私下调解,等刑事判决有结果后再一起决定。目前,当地法院已联系她重新提交因遭窦某某故意伤害的伤情鉴定报告以及殴打监控视频,将尽快做出离婚判决。“不会再次开庭,很快就会出判决。”刘女士称。

新闻此前报道,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刘女士称,曾遭到丈夫窦某某两次家暴。2019年8月13日,在第二次家暴时,为逃生,她选择从二楼跳下,导致其包括左眼眶、腰椎胸椎等全身共9处骨折,双下肢截瘫。刘女士称,事发近一年,丈夫仍不同意离婚。她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刘女士店内的监控视频显示,2019年8月13日下午,一男子拉扯一女子,并多次拖拽并扇打该女子。十余分钟后,门口监控显示,该名女子从楼上坠落,有路人前来帮忙,男子也出来查看。

刘女士称,她遭到丈夫窦先生家暴是因为窦先生曾多次赌博,并因赌博输掉几十万元。事发前,窦先生在牌场被其母亲发现,认为是刘女士告知的打牌地点,并打电话辱骂她。刘女士说,几天后窦先生到店里后就抓住了她的头发,将她摔在地上,锁上门并抢走了手机。“从一楼殴打拖拽到二楼,他说要打死我,没有任何逃生的可能情况,我才选择从二楼跳下。”

医院手术记录显示,刘女士被诊断为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椎管狭窄并双下肢截瘫;胸10、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双跟骨骨折;右侧耻骨下支骨折;右髂骨骨折;骶尾椎骨折伴脱位;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去年11月25日,柘城县公安局出局的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刘女士左眼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刘女士说,她现在行动还需要借助拐杖和轮椅,后续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康复治疗。

刘女士对记者称,她已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希望能得到2岁孩子的抚养权,对于医疗费用等也会要求赔偿。“离婚案这部分之前法院称双方意见不统一,要求调解,等刑事判决有结果后再一起决定。目前法院已经联系我了,应该不用再次开庭,很快出判决结果。”

对于案件刑事部分,刘女士提供的一份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显示,检察院已经收到柘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窦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案件材料,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落款时间为今年4月14日。刘女士说,窦先生之前已办理取保候审,直到7月21日才被执行羁押。“刑事部分没有谅解可能,必须要得到法律制裁。”刘女士说。

7月24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商丘市妇联了解到,目前妇联已经介入刘女士反映遭到家暴一事,具体情况目前暂不方便透露。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多次联系柘城县公安局,截至发稿时未获得回应。柘城县检察院案管办工作人员称,检方已经对窦某某提起公诉,案件已经在法院进行审理。柘城县法院政治处工作人员称,目前民事和刑事案件都在进行审理,男子已经被刑拘。

家暴起诉离婚能判离吗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遭遇家庭暴力,可以起诉离婚。《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其中一条名为: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可准许离婚。根据2018《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1条规定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有医疗证明或者其他影像、录音证明的,法院支持离婚,疑难案件必要时还可请求当地妇联协助。

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着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当以行为是否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为依据,没有伤害后果,难以认定暴力的程度,无法认定有家庭暴力存在;如果被告有多次故意殴打妻子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认定家庭暴力,应视情节为标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伤害对方的一种行为,只要被告实施了足以伤害对方的行为,就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被告的行为是否认定为家庭暴力,不能简单地仅以被告的行为后果或情节为依据,也不能仅以是否构成犯罪或是否足以导致伤害后果为依据,而应当从被告行为的主、客观等全部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上述三种观点,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审视家庭暴力问题的不同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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