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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空抛物入刑首案宣判

成都高空抛物入刑首案宣判

成都高空抛物入刑首案宣判

2019年11月15日8时左右,一把菜刀从天而降,砸到成都市小南街南站公交车站台的顶棚弹至地面,候车乘客当即报警。

青羊区公安分局汪家拐派出所民警经过摸排走访,在车站附近的小区内将嫌疑人周某某抓获。据周某某交代,其与男友凌晨外出吃饭饮酒,于当日7时许回家后,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其冲进厨房随手将菜刀扔出窗外,菜刀从10楼飞出,砸到公交站台顶棚弹至地面。后周某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并被青羊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周某某指认事发现场。

案发前一日,即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公布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案发后,周某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青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所在的居民楼地处闹市区,且楼下为城市主要街道,事发时正是上班高峰期,车流量和人流量都很大。周某某明知扔菜刀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事件回顾

“嘭——”2019年11月15日上午8点,一把锃亮的菜刀从公交站台顶棚弹至地面,落在成都市小南街南站公交车站等车的群众旁边。有人看着地上的菜刀,等了半天,也没有主人前来认领,想必不是一个“意外”,大家不知如何是好,最终决定拨打110报警来请求警方的帮助。

接到报警后,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汪家拐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处置,在该小区门口公交站台旁发现银色菜刀一把,现场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民警立即进行摸排走访,询问车站附近小区的物业保安后得知,唯一异常的就是小区一对吵架的情侣。当天上午10点,民警在该小区住宅内将嫌疑人周某某抓获。

据悉,周某某与其男友是小区十楼租户,两人凌晨外出吃夜宵,直到早上七点多才返回,因琐事发生了争吵,情绪不稳的周某某把客厅桌子上的物品挥落后,又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从窗口扔出。随后菜刀掉落至距小区大概十米的公交车车顶,弹至地面。随后,周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并被青羊区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周某某为何仅获刑一年十个月

办案检察官马强表示:周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周某某所在的居民楼地处闹市区,且楼下为城市主要街道,上午8点正是上班高峰期,人、车流量大,周某某明知自己扔菜刀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记者了解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前述判决。

“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为预防、减少高空抛物、坠物的悲剧,马强还从检察官的角度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应当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让每一个住高楼的业主住户审慎行使自己的权利,实现法的威慑效果和教育效果。物业公司应加强监管和管控力度,以在小区安装摄像头等方法,实现对业主行为的监管。”

高空抛物入刑的意义

直接入刑、择一重罪处罚,再加之对警方调查取证责任的明确,应该说这构成了侦控审合力阻击“高空抛物”的强有力链条。

刑法修正案 十一草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从六个方面修改补充刑法。草案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草案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

刑法修正案 十一草案亮相,就几项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均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查漏补缺。这其中,最能引发公众关切的,无疑还是有关“高空抛物”“抢夺公交方向盘”等的法律定性和罪罚安排。将此类行为直接入刑,呼应了民间由来已久的诉求,充分地引导了预期、震慑了犯罪,其对于捍卫公共安全的巨大意义不言而喻。而就司法系统而言,这一修正案的影响力更是立竿见影。以此为起点,相关办案、审判的实践过程,将从根本上做到标准一致、理据清晰。

治理“高空抛物”,各个层面的立法、修法动作,可说是连环出击。去年,最高法曾印发《意见》,强调“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这厘清了法律适用,相当于是间接“入刑”;而前不久,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同样提及高空抛物,规定“有关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其本质就是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破解了受害者调查权限、举证能力不足的困境。

民法典、刑法,密集就“高空抛物”开出专门的法条,这足可见相关问题的严峻性,更可见全社会以法治乱的决心。事实上,梳理这一系列新立的法律条款,我们会发现,其内在的逻辑是自洽的、一致的、延续的:“高空抛物”直接入刑,既然是刑事犯罪,警方必然是要立案调查的。这从根本上堵住了,过往将之视作“民事纠纷”“治安事件”予以轻纵的漏洞。刑侦、公诉的介入,“高空抛物”犯罪者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执法和司法压力。

随着民法典、刑法两大基石性法律的覆盖,打击“高空抛物”的法律依据正在形成。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高空抛物”直接入刑的前提下,刑法修正案 十一草案还特意补充了“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换而言之,今后高空抛物者绝非统统只是“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还是要以后果论,恶劣者还是要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这直接从前端杜绝了犯罪者避重就轻、逃责脱罪的后门。

直接入刑、择一重罪处罚,再加之对警方调查取证责任的明确,应该说这构成了侦控审合力阻击“高空抛物”的强有力链条。随着整个法律框架的升格和成熟,高空抛物犯罪再无侥幸逃脱的可能。现状如此,所有人都该有个清醒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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