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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回应不开除事件

浙大回应不开除事件

浙大回应不开除强奸犯学生:正研究

7月20日,一份关于“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在网上引发关注。这份决定显示,2016级学生努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此被浙江大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月21日上午,浙江大学值班室一名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回应称,7月20日浙江大学紧急召开了会议,正在研究处理此事,后续情况会再公布。

《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发布在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网站上。该处分决定显示:努,2016级学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见 2020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浙江大学在上述决定中表示:该生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上述处分决定的编号为浙大发本〔2020〕38号,落款为“浙江大学 2020年7月14日”。

此外注意到,《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为: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学校纪律处分,但处分明显偏轻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撒销原处分,按本规定条款处理。

不太清楚为什么这位学生被判处一年半?

这位学生被认定为了强奸罪,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应该是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这位少数民族学生只被判了一年半而且还有一年半的缓刑,这意味着这位强奸犯完全就不用坐牢,由于没有案情细节以及强奸案不公开判决书目前不太清楚为什么只有一年半而且还是缓刑!

有人透露是因为其马上毕业并且为少数民族,酌情请求对该生从轻处罚!

根据这名学生的名字可以知道他应该是少数民族学生,浙大在对其讨论处分的时候考虑到其为初犯并且强烈悔罪,所以恳请获得改正机会,因此申请减轻该生的违纪处分,虽然这部分的内容不知道是否真实,但是留校察看的结果确实让人难以接受!

此前报道:浙大给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据爆料:浙江大学努XX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学校研究决定对其“留校察看处分”,这种处罚结果,在网上引发了不下的争议。

据爆料:“浙大给予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依据是:考虑到努某某是初犯,且已强烈悔罪,并恳请获得改正的机会,同时又考虑到其来自民族贫困地区、又是毕业生等情况,学院从教育挽救民族学生出发,提请学校酌情从轻对该生的违纪处分。

随着“浙大给予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持续发酵,网友也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网友们言辞犀利一针见血。有网友称:“这几乎没什么影响,该上学上学,几乎零成本强奸”,也有网友表示:“初犯。。。。。来自贫困地区。。。。这是什么鬼理由。。。扯淡”,更有网友评论道:“察看强奸犯会不会重新做人?”

客观上来讲,对于恶人的纵容就是对好人的残忍,如果关于此事的报道属实,那真的就应了网友那句话:“几乎没什么影响,该上学上学,几乎零成本强奸”,这对受害人来说也是一种最大的不公。当然关于此事的具体细节,还要以官方的通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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