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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有哪些

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有哪些

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有哪些

疫情防控期间,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人社部发 202049号关于延长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的政策文件发布,至此,《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相关优惠政策得到落地。宣布延长执行期的优惠政策:

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明确上述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一、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二、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支持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支持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 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 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 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待发文明确延长执行期的优惠政策:

减免港口建设费【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4号】

一、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

二、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执行,以船舶进出港时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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