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蹭车过ETC逃费191次被判刑
男子蹭车过ETC逃费191次被判刑
男子蹭车过ETC逃费191次被判刑
10月26日,据启东市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据江苏启东市人民检察院官方日前通报,一名启东男子一年内“蹭”车过ETC,逃避缴纳高速过路费5000多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以下为原文:
众所周知,ETC 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给广大车主提供了快捷便利的服务。然而,这一便利却被个别人钻了空子。江苏启东的黄某就是其中之一,他用“蹭”车过ETC的伎俩,在一年内191次逃避缴纳高速过路费达5463元。经启东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黄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上班两地通勤,跟车逃费成为“日常”
黄某家住启东,工作单位在上海,每天驾车经沪陕高速往返上海启东两地上下班。
2019年初,一次偶然的机会,黄某在通过高速收费ETC卡口的时候,因为跟前车跟得紧,ETC没有感应到他的车,在挡车杆落下之前他的车便“蹭”着前车过去了,没有被扣费。这样一次意外的“捡漏”让黄某尝到了甜头,此后,黄某多次尝试并屡屡得手,他暗自窃喜,以为自己找到了省钱的路子。
此后,黄某几乎每个工作日都是如此“蹭”车上下班,若被抓到就补交过路费。有时晚上驾车回启东时,因路上车辆较少,跟不到车,他就在快到收费站的位置将车停下,伺机而动。
据启东东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回忆:值班时,他们不止一次看见一辆深色的车从上海方向亮着灯,到了之后忽然减速熄灯,一看到有其他车辆经过,便尾随冲过ETC车道,车速极快,拦都拦不住。甚至有几次被工作人员拦停后,要求他走人工通道补交路费,他还会作出一系列危险操作,突然调头或者倒车逆行回到高速主路上逃避付费。
今年1月19日,黄某再次驾车经过启东东收费站时,故伎重施试图冲卡过关,被早有防备的高速公路交警当场抓获。经查,黄某驾驶的轿车有多次偷逃高速通行费的行为,已被列入江苏高速公路禁入黑名单,遂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两次进入黑名单仍不吸取教训
为了治理各种偷逃费行为,江苏省出台了《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监测及交通运输违法车辆黑名单管理办法》,建立了高速公路禁入黑名单,如有车辆逃费,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会将其车牌号等信息录入该黑名单,上下高速都会被拦截处理,除了补缴偷逃的通行费外,还要按照江苏境内全线高速最远距离加收费款。
黄某驾驶的轿车曾因逃费两次被列入黑名单。第一次是2019年10月,黄某及时补缴费用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将其移出了黑名单;第二次是在案发前不久,黄某有5次偷逃行为未进行补缴,随后被抓获。此外,公安机关从江苏省联网的路径查询系统查到,黄某2019年10月有一笔405元的缴费记录,当时他准备从崇启大桥收费站闯关,正好被工作人员发现并拦下,因他上高速的时候也是“蹭”车闯卡的,没有上高速记录,工作人员按照江苏最远地点计算让他补缴了405元。
但黄某并没有吸取这些教训,依旧驾驶着被列为黑名单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那么,他的车是怎么上高速的呢?据启东东收费站工作人员介绍,被列入黑名单后,黄某只可能通过“蹭”车走ETC通道的方式上高速,系统未能识别到他的车牌号,现场工作人员就算发现了黄某的行为,但因车速过快,无法当场拦截。至于黄某从哪个出口下高速,也很难判断。由于沪陕高速各个方向和出口太多,需要依靠苏沪两地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连同公安部门去查证,工作量非常大。因此,收费站工作人员有意识地记录下黄某每次闯关的时间,逐渐摸清了黄某常于晚上11点左右出现在启东东卡口,遂联系高速交警将其抓获。
公安机关查明黄某逃费189次,逃缴5413元。黄某到案后,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了他的驾驶证。
对照打卡记录和监控视频计算逃费次数
8月5日,该案被移送至启东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何杰介绍,由于黄某逃费频率过高,想掌握确切的次数和金额难度很大。检察机关认为应当再次核对逃费次数,可以根据黄某的供述和证人证言,重点查看其经常出入的启东东、启东南出口以及高速路面的视频监控,并与黄某单位提供的上班打卡记录予以对应。公安机关经过多次比对,最终认定黄某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7日间共偷逃高速过路费191次,按照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合计人民币5463元。
涉案金额确定后,检察机关综合分析全案的事实证据,认为黄某多次利用ETC收费杆落下比较缓慢的空当,尾随前车快速闯行,在他人未发现的情况下,采取秘密的方式将本应属于收费方的财产性利益占为己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在审查起诉环节,黄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多次向检察官表达悔意:“我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到法律法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我自愿接受处罚,并将所欠的过路费全部缴清,从今往后再也不耍小聪明,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据了解,2020年全国推行联网收费,ETC收费已成为主要收费方式。相较于人工车道逃费,利用ETC车道逃费的手段更为隐蔽,“粗暴闯卡”“倒换电子标签”“偷蹭他人ETC卡”等逃费方式在一些地方多发,对其追缴也更加困难。检察官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多部门联动,建立更加全面、更加立体的管控体系;同时,加大惩治力度,将多次列为高速公路禁入黑名单的车主纳入征信系统,提高违法成本。
检察官还提醒广大车主,高速逃费不仅严重扰乱高速公路通行秩序,涉嫌犯罪,“蹭”车冲卡行为还可能酿成交通事故,不要因为贪图小利,而阻碍了人生这趟车的前进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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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6日,高速总队二支队接京港澳高速郑州圃田收费站报警称,有一辆车牌号为豫N98H**号大众轿车多次只有上站记录没有下站记录,无缴费信息,该车有偷逃过路费的嫌疑。
3个多月逃费70余次,涉案近万元
调查中,民警发现豫N98H**号车在上收费站时均有记录,但是在下收费站通行ETC时,无下站记录,也无缴费记录。调取ETC车道录像后民警发现,原来该车是利用ETC收费时抬杆放行车辆的间隔,尾随前面正常通行ETC的车辆直接闯杆通行来达到偷逃过路费的目的。
经查,该车从今年3月份以来,先后用这种手段通行高速收费站70余次,偷逃过路费近万元。
经交警部门联系,嫌疑人自首
专案组民警在掌握了刘某高速公路上出行规律特点后,与刘某联系让其到交警队处理闯卡事宜。6月26日,刘某来到高速交警总队二支队,对自己偷逃过路费的行为供认不讳。
刘某日常从永城等地到郑州往返送人,每人收取一定费用。为减少费用,刘某在高速上多次通过紧跟在正常通行ETC刷卡缴费车辆后出站而偷逃过路费。目前该案已移交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进一步审理。
据悉,目前刘某涉嫌盗窃罪被依法刑拘。
根据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相关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只有上站信息而无下站信息的,小型车辆将会被列入"灰名单",货车将会被列入"黑名单",严重的还会涉嫌刑事犯罪。如果车辆被列入名单,再走高速将被采取相关限制措施,影响到正常行驶。
高速etc跟车逃费怎么办
1、蹭ETC跟车逃费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九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拒交、逃交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车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其通行,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通行费,并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加收费款。拒不补交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在高速公路上通行,实际是和高速公路管理者之间订立关于使用高速公路通行的民事合同,高速公路管理者提供高速公路供行为人 司机通行,行为人 司机依法应交纳过路费。
蹭ETC跟车逃费行为首先是民事违约行为,是单纯的赖掉债务。其次,若蹭ETC跟车逃费涉及金额较小,高速公路收费站依法有权利要求行为人 司机补交过路费;再次,蹭ETC跟车逃费,因为没有卡,会按照无交费卡类车辆处理,将按照全线高速最远距离收取过路费。然后,拒不补交的,拒不补交的有权禁止其上高速,拒绝其通行;最后,若仍不补交的,高速收费站有权通过民事诉讼依法向其追讨过路费。
2、蹭ETC跟车逃费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九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拒交、逃交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车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其通行,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通行费,并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加收费款。拒不补交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逃交高速公路过路费,公安机关最高依法对其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逃交高速过路费,拒不补交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关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 司机承担。同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只有上站信息而无下站信息的,小型车辆将会被列入“灰名单”,货车将会被列入“黑名单”,积累到一定次数,有权禁止其高速通行。
3、蹭ETC跟车逃费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六十一条“围堵收费站、服务区,聚众闹事,拒不交费,闯卡通行,打骂、侮辱收费、服务人员,妨碍正常工作、经营秩序,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方面,刑法中无关于这种蹭ETC跟车逃费行为构成何罪的具体规定。另一方面,像这种笼统的指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需要结合具体案例来分析,例如:如果因拒交过路费而殴打收费站工作人员,达到轻伤以上的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因围堵收费站,严重扰乱收费站正常工作秩序,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像这种蹭ETC跟车逃费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甚至在收费站未察觉情况下,收费站仅仅损失了过路费,是否成立犯罪?
但是,蹭ETC跟车逃费,普通公众都认为是构成诈骗罪,但现实报道出来的案例均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蹭ETC跟车逃费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如果成立犯罪,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蹭ETC跟车逃费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是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进而使被害人造成损失。
高速公路ETC收费系统是一套机械设备,不具有人的意思自治能力,不会产生错误认识,更没有自然人的“自愿”处分财物的意识,因此蹭ETC跟车逃费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行为模式。
当然,现实生活中,通过修改车辆核载人数、改变车轴负重比例和高速公路上倒换ETC设备等方式逃交过路费,虚构了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具有明显的欺骗性质,且以欺骗手段为主,将逃交过路费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无异议。
蹭ETC跟车逃费不构成盗窃罪
蹭ETC跟车逃费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行为模式。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再准确的说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盗窃罪中财物是包括财产性利益在内广义上的财物。该财产性利益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财产权利;第二,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第三,具有转移的可能性;第四,取得利益同时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失。常见的财产性利益有债权的取得、债务的免除、使用银行卡的利益、存折中的数字金额、财产增加的期待等等。与ETC收费系统预先绑定的IC卡或银行账户,是所有权人对银行的债权,是财产性利益。
即使,蹭ETC跟车逃费行为明显违背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利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收费站依法收取通行车辆的过路费,蹭ETC跟车逃费行为,使得行为人 司机应当交纳而不交纳过路费,其自身财产应当减少而未减少,造成高速公路收费站财产性收益应当增加而为增加,这也侵犯了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应得财产性利益。多次蹭ETC跟车逃费也能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
但是,这种财产性利益 IC卡或银行账户中的过路费在整个蹭ETC跟车逃费行为都在行为人 司机的控制之下,即在行为人的IC卡或银行账户中,未曾支付至高速公路收费站并占有。当然,行为人 司机就在事实上就无法从高速公路收费站中偷窃过来,无法完成将他人占有的财产性利益 IC卡或银行账户中的过路费转移到行为人 司机或者第三方手中。蹭ETC跟车逃费行为首先是民事违约行为,是单纯的赖掉债务,其次,又因为缺乏盗窃罪行为模式中“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特征,也不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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