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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青岛确诊人数男子被行拘

造谣青岛确诊人数男子被行拘

造谣青岛确诊人数男子被行拘

据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官方微博消息,12日晚有网友向警方举报一网民在微博发布夸大青岛新冠肺炎确诊人数的虚假信息。

13日上午,青岛警方查获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嫌疑人井某某 男,21岁。现井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元。

公安机关重申: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位公民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公然散布谣言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请广大网民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

此前报道:青岛本次疫情已确诊71例系谣言

青岛新闻网微信公众号“青岛辟谣网络平台”10月12日表示,今天,几张有关青岛疫情的数据图表在朋友圈流传,有图表中显示青岛累计确诊71例,不少人误以为是本次疫情的数据。

经查证,累计71例是年初疫情爆发以来青岛的确诊总量,并非本次疫情的确诊数量。提醒市民和广大网友及时关注权威部门发布的消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众志成城,共同阻击疫情。

另据青岛市卫生健康委10月12日发布消息,10月11日青岛市发现3例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截至10月12日12时,全市已排查到密切接触者132人,全部实行集中隔离观察,全部完成核酸检测,其中9人核酸检测结果阳性。

相关阅读:造谣的人都怎么样了?

男子造谣“武安工地发生故意杀人案”被行拘10日

8月10日,河北省武安市一男子郭某某 男,28岁在网上散发“昨天夜里武安某工地上发生钩机故意杀人案致死”信息,并附了几张现场图片。经警方调查核实,该市未发生该警情,该信息为谣言。经进一步核实,真实情况为2020年8月8日湖北襄阳发生的一起命案。随后,河北武安警方依法对郭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男子造谣“又有一种新型病毒在武汉传播”被行拘7日

7月30日,湖北省襄阳市一男子周某 男,41岁,在鄂州居住在微博散布消息称:“又有一种新型病毒在武汉传播,现已死亡十几人,大家千万别到武汉来。”经武汉市卫健委核查为虚假信息。8月1日,湖北鄂州警方依法对周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女子造谣“大连海鲜公司违规接收海产品”被刑拘

7月24日,一女子朱某英 女,68岁在社交媒体上散布“大连凯洋世界海鲜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非正规渠道接受带疫俄罗斯籍船只海产品”等相关虚假信息。7月25日,朱某英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辽宁大连中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女子隔离期间为排遣寂寞造谣被行拘

7月2日,北京一女子陈某 女,29岁居家隔离期间为排遣寂寞、发泄无聊情绪,凭空编造虚假信息,对北京大兴一起确诊病例进行人格污蔑,在多个微信群中广泛传播,造成恶劣影响。随后,被北京大兴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二人侮辱诽谤艺人吴亦凡被判赔10万

2017年12月16日,王某在微博账号中发表文章,公然散播“流量小鲜肉吴亦凡约粉还假装谈恋爱”等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的内容。经查,上述侮辱、诽谤内容源于前一日陈某某在直播中与用户连麦时所谓“爆料”。而后,吴亦凡就二人侮辱诽谤一事向法院提起起诉。2020年6月10日,北京海淀法院发布案件审结情况:一审判决陈某某和王某刊登致歉声明,并合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网络造谣需承担什么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均对网络谣言有相关规定。

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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