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下调
刑事责任年龄下调
刑事责任年龄拟调整
刑法修正案 十一草案二审稿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草案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草案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等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较为突出,引发社会关切,建议修改刑法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两个方面补充完善。
一是修改有关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收容教养的规定。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二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
专家的看法
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陈军一篇《刑事责任年龄初探》中列举了许多学者支持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由:
其一,未成年人在身体与心理素质方面比以前得到了较早、较快的发展,具备为自己所犯下的刑事案件承担责任的能力。有研究表明,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智商普遍高于100,年龄在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智力水平已逼近十四或者十五周岁未成年人的智力水平。
其二,下调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刑法手段惩治施害人的同时,也能实现安抚被害人的目的,同时可以达到平息民愤的目的,修复被毁坏的社会心理秩序。
其三,1979 年通过立法将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十四岁,是在充分考虑当时社会条件的诸多客观因素基础上决定的;而如今社会生活环境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与 40 年前相去甚远。现阶段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早已过时。
也有专家不看好下调刑事责任年龄。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刑事科学研究中心副教授,知名刑辩律师邓祥瑞对主编有态度 微信号:zbytdya提到,与上世纪60、70年代出生的人比较,当下十几岁的孩子身体发育要好,但这并未表明其头脑足够清醒,认知足够全面。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治理不能寄希望于重刑主义,还是要立足于预防。如果将处于十三、十四周岁这一特殊年龄层的人群施以监禁处罚,可能不仅不会达到预期的改造目的,反而会对这些未成年人造成更加严重的影响。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臧铁伟的回答中有三个限定词很关键: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定程序、作个别下调。
首先,在特定情形下,意味着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也不是“一刀切”,而是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只有在极其恶劣的情形下,未满14岁的未成年才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经特定程序,意味着若开出一道口子,也不会被允许滥用、随意解释或适用,而是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审定。
我国拟调整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也不能无法无天
根据我国目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定义和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由此可以见得,目前我国法律将14周岁定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低于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需负任何刑事责任。然而,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的案件至今仍历历在目,牵动着网友的心。但按照目前法律,即使该名13岁男孩夺走了一个女孩的生命,也无需承担责任,这让受害者家属和社会人民均无法接受。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于此类案件来说自然是比较好的应对方式,但并无法成为一劳永逸解决和降低未成年人犯罪比率的良药。即使降低到13岁,还可能会出现12岁甚至更低的犯罪未成年出现,这种新闻不是没有。
因此,封跃平律师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确有必要,但“恶意补足年龄”更为有意义,即,如果能够证明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未成年知道恶性仍实施侵害行为,则仍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不过对于这种制度,证明责任较重,须要求侦查和公诉机关对涉事未成年人的恶意进行证明,只有充分证明其行为具备恶意才可以实施法律处罚,否则可能会被人滥用。但是,“恶意补足年龄”既可以比较人性地对犯罪未成年人给予惩罚,更可以最高程度地符合定罪量刑的公平正义。
下调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不宜搞“一刀切”
正如臧铁伟所言,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应,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拟作个别下调。这样的做法就是有的放矢,避免了在两个极端间摇摆,值得肯定。
对罪错未成年人要“保持必要的宽容”,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样才能避免对未成年人犯罪过于严苛,阻断罪错青少年回归社会的路。
当然,年龄不再是逃脱法律制裁的“保护伞”,针对一些情节极为恶劣与严重的未成年人强奸、杀人等“重罪”,以及在犯罪中表现出超出同龄人心智的未成年人,则有必要区别对待。
“未成年人犯罪刑责年龄拟个别下调”,更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既彰显人性温度又确保法条硬度,更有利于遏制青少年犯罪。
具体如何“个别下调”,现在还不得而知,是否不再刚性执行不满14周岁不负刑责的法律规定?如果具体案件具体执行,司法部门将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还要防范出现影响司法公正、社会正义的“暗箱操作”、判决失误等副作用。这就需要能够细化执行标准,抓好落实工作,从而才能让“个别下调”对罪错未成年人念好“紧箍咒”,在一些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案件中,让低龄恶性犯罪得到应有的惩处。
黑龙江黑河市检察机关:三季度受理审查逮捕人数259人,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件4人
10月12日消息,为贯彻落实省院业务数据公开工作要求,加大“检察业务数据”公布的力度,促进司法公开、公正,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黑河市检察机关利用统一应用业务系统数据查询统计功能,将黑河市检察机关2020年第三季度业务数据公开如下:
1、审查逮捕数据:受理审查逮捕件数189件;受理审查逮捕人数259人;批准和决定逮捕件数157件;批准和决定逮捕人数211人;不批准逮捕和决定不批准人数64人。
2、审查起诉和判决数据:受理审查起诉件数656件;受理审查起诉人数902人;审结时起诉人数786人;审结时不起诉人数133人。
3、刑事诉讼监督数据: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3件;监督撤案15件。
4、民事检察数据:受理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件数61件;受理民事执行活动监督件数30件;受理民事审判活动监督件数40件。
5、行政检察数据:受理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0件;行政审判活动违法监督案件6件;行政执行活动监督14件。
6、公益诉讼数据:公益诉讼受理线索件数173件;公益诉讼立案件数163件;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件数127件。
7、未成年人检察数据: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件4人;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件18人。
8、控告申诉检察数据: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件;司法救助案件15件。
9、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数据:检察长及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共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人次。
未成年人犯罪,伤害的是谁
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听起来就痛心疾首的词组,还有更心痛的,未成年人涉黑,由于我国的法律环境,未成年人犯罪有可能就会不捕不诉,这样就造成了有些不法分子,靠诱导未成年犯罪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甚至有的孩子知道自己不会承担法律责任,就肆无忌惮的伤害他人,我们国家的社会环境相对宽容,总会给人留下希望,但是因为未成年人犯罪而受到伤害的家庭,谁给他们希望。
但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心理建设还不完全,又不能将责任完全归于他们,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绝大部分原因,是因为家长的管理疏忽,没有对孩子进行良好的教育,一般情况下,犯罪的未成年人,主要问题就在家庭原因上:
1、没有得到父母的关爱
2、父母没有进行正确的道德教育
当然,在其他方面,像学校、社会等都有一部分原因,但主要问题还是在家庭教育上,过分溺爱,对孩子犯的小错不以为意,造成以后犯下大错,甚至犯罪。
记得看过那么一段视频,里面的大致意思是: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对青少年要进行道德教育,而不是法制教育。一个有道德的人不可能去犯罪,但是一个懂法律的人有可能去犯罪,因为他会发现法律的漏洞。如果给一个孩子普法,他知道自己犯法不用负责,但是又没有良好的道德教育,那不就是赤裸裸告诉他,他可以去犯罪了么。
所以,对于孩子,还是需要家庭、学校、司法、社会,多方配合进行道德教育为主。如果每个孩子都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相信不止未成年犯罪,连成人犯罪问题都将有极大的改善。不要觉得这些事情离自己很远,往往一件小事就是不可逆事件的开端。
就像校园暴力,开端往往就是不以为意的孩子打闹,没有处理好,就会造成同学间的殴打,甚至最终危及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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