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香果女孩案件最新进展
百香果女孩案件最新进展
最高法指令再审"百香果女孩"案
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的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强奸一案,其间被害人母亲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百香果女孩案件回顾
2018年10月4日,广西钦州灵山县一名10岁女孩杨某燕前往附近百香果收购点售卖百香果后失踪。
10月6日灵山县公安局通报称犯罪嫌疑人杨某毅供认其于10月4日在灵山县伯劳镇平心村杀害同村女孩,经查证被害女孩为售卖百香果回家途中失踪的女孩。2018年10月6日,嫌疑人杨某毅涉嫌杀害女孩杨某燕被刑拘。
杨某燕是广西钦州市灵山县伯劳镇平心村平心小学板凳教学点小学四年级学生,她的爸爸在她一岁时为了救落水者不幸去世,此后是她的妈妈一人带着5个孩子靠种地和打零工维持生计。
由于家庭贫困杨某燕以及家里其他几个孩子都很很懂事,主动帮助妈妈干活减轻生活负担。2018年10月4日,杨某燕和姐姐在自家地里摘百香果,独自前往附近百香果收购点售卖百香果后获得32元,在返家途中因同村29岁男青年杨某毅心生邪念而遭遇不测。
根据杨某毅的供述,案发当天杨某燕去售卖百香果的路上正巧碰到在家门口溜达的杨某毅,看到青春可爱的女孩他便对其起了色心,于是特意在女孩返家途中等候。当他看到女孩回来后冲上去将其往密林里拖,为了不让女孩挣扎叫喊便用力掐她的脖子陷入昏迷,并装入蛇皮袋拖进山里更为隐蔽的地方。
随后,杨某燕在途中渐渐清醒,因害怕女孩看到他的面貌拿出小刀狠狠地刺进女孩的双眼,为防止女孩因为叫喊而引来他人便用刀割开女孩的喉咙致其死亡,更过分的是杨某毅还对女孩进行了性侵,最终受害人杨某燕被其再次装入蛇皮袋滚下山坡,又被浸泡在水洼中进行清洗,之后被抛弃在更为隐蔽的地方,就连女孩卖百香果的32元钱也被拿走。
当警方找到受害人杨某燕的尸体所在地时早已面目全非,经过鉴定杨某燕因被用力掐脖而产生了强烈的呕吐物,同时被刺伤的过程中大量鲜血流入气管和呼吸道,导致窒息而亡。
案件处理
该案件于2019年7月18日经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被告人杨某毅以暴力行为奸淫幼女,致其死亡,手段残忍恶劣,据此以犯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责令退赔32元给受害人的母亲。
但是杨某毅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
2020年3月25日,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毅父亲规劝陪同杨某毅投案,并于投案后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属自首,其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某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的判决;改判杨某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终身政治权利,并对其限制减刑。
二审判决让受害人的母亲及亲属难以接受,也让网友们义愤填膺,2020年5月10日,最高法院宣布介入该案,调卷审查,这让受害人的母亲感到有所希望,她表示将继续申诉。
自首就能免死?
2020年3月25日,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根据杨某有自首情节等案件具体情况”改判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杨某限制减刑。
律师余超分析认为,自首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本案杨某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况,不适合改判减刑。
师丁金坤则认为,对于自首的一般都要从轻,但对于特殊情况案件,也可不从轻。本案被告人强奸伤害未成年人,情节恶劣,一审二审的法官对于是否从轻有不同看法,但减刑改判在法律的弹性范围之内。
2018年10月6日,案发两天后,杨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一审认为有自首情节但不予从轻,二审改判
针对该案,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19年7月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奸淫幼女,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大,依法应从严惩处。
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根据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2019年7月12日,法院判处杨某犯强奸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责令退赔32元给小燕的母亲陈礼言。
杨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之后,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作出改判。判决书显示,原判认定上诉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根据杨某有自首情节等案件具体情况,原判对杨某量刑不当,依法予以改判:维持一审判决关于退赔32元给小燕的法定代理人陈礼言的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改判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杨某限制减刑。
对此判决,小燕的舅舅向澎湃新闻表示,他们将提出申诉,“坚决不服,必须判他 杨某死刑”。
律师:自首非应当从轻情节,改判在法律弹性范围内
对于死刑改判死缓,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介绍,《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构成自首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法院应当根据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量刑,对于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被告人,法院也可以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本案杨某强奸10岁未成年女童致死,属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况,不适合改判减刑。
为何此案杨某未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于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此案强奸致人死亡的情况,法条作为一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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