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索赔(高速公路施工索赔实务)
公路工程索赔(高速公路施工索赔实务)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浙江宁波315000
摘要:目前,公路投资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尤其是高速公路PPP项目开展,律师参与全过程造价将会成为显得尤为重要,高速公路施工索赔实务将弥足珍贵。本文通过具体的案例,探讨高速公路索赔的成因、特点、处理,共同努力提升律师处理公路行业索赔处理水平。
关键词:高速公路 索赔 处理
由于高速公路是带状物,索赔多发,对控制项目投资尤为关键,处理时索赔可参照案例极少,笔者以专业律师和造价师的视角,从高速公路索赔的成因、特点、结合具体案例探讨索赔处理。
一、高速公路索赔成因
高速公路一般长几十公里,是个带状物,与地方道路、铁路、河流交叉干扰较多、受征地拆迁、国家政策、设计深度,合同文件的不严密等因素影响,大幅度增加造价,施工无力承担,故此造成索赔较多。本案例系有设计方案安全评价不通过被政府部门责令暂停施工。
二、高速公路索赔的特点
高速公路索赔,因高速公路投资额大,一个合同段中标价为3亿元人民币很常见,因此,索赔的特点具有细目多、金额高、定性难、定价可参照标准少,争议大。
三、高速公路索赔的认定处理
3.1背景介绍
宁波A高速公路第B合同段X互通,设计为菱形+Y 型的互通形式,主线全部为高架桥,匝道及互通被交线以路基为主,有匝道收费站4处。根据省公安厅及市交警支队意见,结合项目安全性评价有关结果,会议原则同意在不影响主线工程的基础上,可以对X互通进行优化调整。驻地办据此下发工程暂时停工指令JC-002号,明确暂停A3、D、F1、G1、G2、H、F、L、O、N匝道及相关路基、软基施工,被交线保通方案中自OK0+700宁波方向暂停施工。据此,承包人提出上述事件引起的工地看护、临时设施投入、剩余材料 半成品损失、周转材料停滞、人员及机械设备停滞、等方面损失进行上报,共计约7885150元。
3.2索赔的认定处理
3.2.1索赔理由
因暂停工,造成了承包人机械、设备、人员无法向关键线路转移形成闲置,依据合同第40.1条、53.1、53.2、53.3的约定索赔理由成立。这一块如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需要找准请求权的基础。索赔的理由如果不成立如同案件诉请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一样,其结果驳回诉请,根本谈不上损失的认定问题。
索赔理由成立与否,关键看两点,这两点缺一不可:一是承包人投标时报价基础或条件发生改变;二是这种改变并非是承包人原因或过错所致,也不属于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3.2.2费用认定理由及依据。
费用的认定时应当遵循证据的三性原则,涉及数量和费用计算标准问题。数量方面,人工、机械的闲置数量由监理会同发包方现场确认为准,对材料、半成品要注意核查质量是否合格,数量以现场监理和发包方清点为准。如果监理和发包方拒绝清点,则需要进行工地现状公正,进行证据保全。计算标准问题,原则应当和原施工约定计算标准和报价水平一致。具体如下:
1工地看护费用
因停滞期间人员闲置费用已考虑,故此项费用不予重复考虑。
2临时设施投入损失751149元。
承包人已完成的桥梁区平整清理、钻机平台的填筑、水中桩排架,费用客观上已经发生原本包含在桩基等综合单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因钻孔桩取消,该笔费用无法计回,应予以补偿。其中:
①钻机平台回填4902 m347.12元/m3=230982元。
②桥梁区域清理:10986m2,10986 m21元/m2=10986元。 清单单价;
③水中施工围堰共:7359m3 长240m,7359m347.12元/m3=346800元。
④经驻地办现场确认水中平台共927.3m2218.89元/m380% 考虑到平台未完全搭完,经与承包人、驻地等多方商定按80%计=162381元。
3材料、半成品损失269890元。
①半成品桩基:半成品钻孔灌注桩成孔及回填费用共计为:187071元;
②同意驻地办核定承台开挖、回填费用共计为:4791元 单价系清单单价;
③同意驻地办所核绑扎完毕墩身钢筋已切割制作费2889元;
④驻地办意见中“桥四钢筋加工场半成品钢筋约2T,桥一钢筋加工场半成品钢筋约5T,费用为:26600元〔 3.8+3.9/2*7000kg=26600元〕,建议考虑回收费用。剩余半成品钢筋已加工利用,加工利用费用56757元,费用合计83357元。”,清单单价中钢筋单价系业主指定价格,因是半成品不能调差,故驻地办按清单单价计算的26600元这笔费用不合理,应采用信息价计算2626元/吨 已扣除残值2000元/吨系调查价3906-2000+720=2626元/吨,经计算该笔费用为18382元。同意驻地审核的剩余半成品钢筋已加工利用,加工利用费用56757元,计算合理,两笔费用合计75139元。
4报废模板费用:97800元。
该笔费用驻地办称之为闲置不够准确,因模板受结构尺寸和形状的制约,无法再次使用的费用,应该称之为报废更确切。同意按驻地办核定的数量16.3吨,按浙江省交通厅造价站08年第3季度的信息价8000元/吨扣除残值2000元/吨后为6000元/吨,予以补偿97800元/吨。
5人员及机械设备停滞费用共计:1423341元
①现场管理人员的不应补偿,驻地办审核的人数系B合同的总人数 有监理日记为证,经向驻地办现场监理询问钻机5人/台、粉喷桩机4人/台、管桩5人/台,钢筋工38 根据监理日记拆分合计193人,至于补偿标准,误工费补偿标准问题,招标文件对此没有约定,也未找到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的指导性意见,目前,能找到的标准就是最高院2004年的司法解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的规定,“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月7日-3月21日共15天,另参照劳动纠纷解决时补偿一个月工资的做法补偿一个月工资:193*1.5*34155/12=823989元。
②、2009年3月7日~2009年4月22日 另加14天的宽限期现场停置机械设备损失:599352元挖掘机、自卸汽车等与取消的工程内容没有关联性,发电机系拌和楼备用,装载机载也以拌和楼使用为主,换言之,取消的工程内容不会必然造成这些设备的闲置,故审核时不予考虑,另外,对驻地审核的3月22日至4月13日的闲置费用和退场费用不予认可。因为截止2009年2月25日的工程月报显示承包人才完成总工程量9.17%,3月25日的工程月报显示13.27%,干扰事件发生在3月8日~3月22日之间,截止3月25日,承包人桩基才累计完成480根,累计完成45%,路基填筑累计完成17876m3,累计完成7%,尚有大量工程量存在,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他工作面受客观条件制约不能施工,故对驻地办“其他工作面无法实现现有机械闲置人员设备的调配”的说法存有无法排除的疑点无法予以采信,但无论是退场还是转移都应考虑应一定宽限期,参照合同专用条款63.1条同时基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执行监理指令的期限为14天,故宽限期按14天考虑。
6补偿空心板梁数量减少引起费用台座利用率降低损失127696元。
原图纸设计空心板梁预制数量为105片,共834m3,变更后数量为51片,板梁模板以及台座等投入后使用摊销率降低,变更率: 105-51105100%=51%,台座模板等措施费按中标单价650元/m3,扣除混凝土费用349.78元/m3后为300.22元/m3,共250383元,按51%补偿应为127696元。结论:同意补偿承包人266.9876万元。
四、结语
随着承包人法治、合同意识的加强,高速公路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高速公路项目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会越来越多,作为律师尤其需要提升索赔处理的水平,对控制项目投资尤为关键。专业的工程律师参加项目管理进行过程造价控制,应该成为律师执业一个全新的领域。
参考文献:
[1]原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
作者简介:王道勇 1979-,男,高级工程师、注册造价师、律师,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 土木工程专业。执业方向:建筑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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