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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彭州78万采购月饼

四川彭州78万采购月饼

四川一政府部门78万采购月饼

花78.1745万元买月饼,还发中标公告?有网友质疑:“有必要花这么多钱买月饼?”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9月22日发布的一则中标公告引发网友热议。

四川政府采购网于9月22日发布的《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兑付四川石化实物奖励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来源:四川政府采购网官网截图前述中标公告是“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兑付四川石化实物奖励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公告显示,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购买了2705盒月饼,预算人民币为995440元,最终成交价格为781745元;彭州市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计划备案号 20200488号。针对上述采购项目,9月23日上午,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一名工作人员回应澎湃新闻称,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是四川石化的主管部门,此次采购是为了奖励四川石化。

前述工作人员强调,采购是合理合法的,经过成都市级相关部门的审批。

为何要买月饼奖励四川石化?前述工作人员称,“并不是很清楚,我们是四川石化的主管部门”。

成都市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该采购项目的联系人陈女士回应澎湃新闻称,这批月饼是按照政府采购流程,通过竞标下来的。

陈女士表示,一盒单价为289元的月饼是最终中标的价格,“最终中标价格 78.17万元低于预算,专家评审综合得分也比较好,我们决定选它了。”

22日,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在四川政府采购官网上发布一则,该采购项目的计划编号为5101822020000824。

澎湃新闻注意到,该采购信息写明采购需求是“兑付四川石化实物奖励”,针对该采购需求,23日中午,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一名工作人员称,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是四川石化的主管部门,采购是合理合法的,其他并未透露。

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介绍,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成都市关于工业、新经济、科技、信息化、能源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拟定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具体职能还包括负责全市能源 含电力、成品油、天然气、蒸汽、煤炭、 氢能、生物质能的行业管理。

如何购买月饼

首先,挑选月饼要看品牌,一个大的有名的月饼厂的月饼相对有保证。首先大厂和小厂在月饼的炒制上就会有所不同,大的月饼厂会用高压锅来炒制,卫生方面会好一些,小的月饼厂如果卫生条件不够的话,做出来的月饼质量就会有所差别。

其次,做馅料的莲蓉和薯蓉很难区分,如果不是专业人士根本分不出来,一些地下工厂生产的月饼为追求成本低,会用薯蓉假冒莲蓉做馅。

第三,在用油方面,一般要用鲁花调和油 ,这样的油比较好。

第四,今年糖等原料涨价,使得月饼生产成本整体价格上涨,因此一些厂家为了让莲蓉更好看一些、更白一些,不加糖反而是加了一些化学添加剂。

购买月饼注意七大方面

第一:是看外形,好的月饼烤出来是金黄色的,表面很均匀,不好的月饼颜色较深或较浅,颜色不均匀。

第二:是看月饼的腰,好的月饼中间的腰是鼓起来的,这是因为好的月饼一般是用隧道式的烘烤,一趟就烘好了。

第三:还要看月饼的生产地,北方生产的月饼保持时间较长,但是因为北方天气干燥,因此月饼含水分较少、较干,而广东的月饼保持时间较短,一般是3个月。

第四:在购买月饼时,要看月饼的独立包装里面有没有吸氧剂,购买时如果没有找到吸氧剂则不要购买。

第五:月饼有回油期,月饼刚生产出来的时候并不是最好吃的,它有五至七天的回油期,回油期过后才是最好吃,但有些厂家为使月饼更加好看,在月饼上面增加了一些化学成分使其看起来油亮。

第六:购买月饼时还要仔细观察月饼的皮,好的月饼皮很薄,很均匀,如双黄白莲蓉月饼,一切开会发现皮很薄很均匀,如果不好的月饼会露出馅等。

消费者购买到劣质月饼怎么办

消费者在购买到劣质商品时,可通过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之间进行协商解决,但在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可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自身利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二章消费者可享有的权利有: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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