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毓明被驱逐出境
鲍毓明被驱逐出境
公安部决定对鲍毓明驱逐出境
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情况通报:决定对鲍某某驱逐出境。经司法行政部门调查,美国人鲍某某在华期间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公安部决定对鲍某某驱逐出境。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对鲍某某驱逐出境决定。
联合督导组通报鲍毓明性侵养女案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鲍某某涉嫌性侵韩某某案调查情况。经全面深入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
2020年4月以来,媒体网络报道鲍某某性侵“养女”,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山东及江苏、北京、天津、安徽等涉案地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韩某某指控鲍某某性侵和媒体网络反映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彻查该案工作进行全程督导。调查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讯问、询问当事人,走访相关证人,固定提取各类物证、书证、视频资料、电子数据,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和检验鉴定。2020年6月以来,联合督导组又对案件调查工作进行了全面复查,目前有关事实已经查清。
一、关于鲍某某、韩某某的基本情况
被控告人鲍某某,男,1972年6月出生,离异,美国籍,原籍天津,具有中美两国律师资格,案发前系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独立董事,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审。
控告人韩某某,女,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自幼随爷爷奶奶生活,2015年随父母租住江苏省南京市。户籍登记出生日期为2001年8月,实际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
调查发现,2015年3月,韩某某和其父亲提供虚假出生证明和证人证言,申请更改了出生日期。经查阅韩某某学籍材料和历史档案,询问相关当事人和韩某某亲属、同学、邻居等知情人,并结合韩某某骨龄鉴定结果,查明韩某某真实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
二、关于鲍某某、韩某某的交往情况
调查发现,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鲍某某在网上多次发布“收养”信息。2015年9月开始,韩某某为改善生活条件,通过QQ等多次发布寻求“收养”信息,并与多人联系商谈“收养”事宜。韩某某在网上看到鲍某某发布的“收养”信息后,主动与鲍某某联系。2015年10月10日,鲍某某到南京与韩某某及其母亲见面,两人以“收养”名义开始交往并发展为两性关系。2019年6月两人关系破裂。期间两人实际共同居住生活150余天,因感情等问题曾多次发生矛盾。在两人交往过程中,鲍某某不知道韩某某真实年龄。经向民政部门了解,两人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未办理收养手续,不存在收养关系。
三、关于韩某某控告鲍某某性侵的情况
经深入调查,未发现鲍某某违背韩某某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韩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证据。韩某某与鲍某某见面时已年满十八周岁,不属于法律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意见,韩某某具有性防卫能力和作证能力。韩某某关于被鲍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发生性关系的陈述内容及提交的有关物证,经查证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调查显示,韩某某多次报案、撤案、对外寻求帮助,均与其和鲍某某产生矛盾或两人关系出现问题相关,一旦两人关系恢复或和好,韩某某即否认报警或者要求公安机关撤案。
调查显示,在鲍某某、韩某某交往期间,韩某某行动自由,与家人、朋友保持正常通讯,未发现被鲍某某控制人身和通讯自由的情况。在不与鲍某某共同居住期间,韩某某在南京正常上学、生活,且在多次报警的同时,以交朋友为名结识其他男性并交往。调查未发现韩某某QQ账户被鲍某某控制和伪造聊天记录的情况,未发现韩某某被鲍某某言语洗脑、实施精神控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
综合本案查证情况,鲍某某和韩某某存在同居行为和两性关系,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违背韩某某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能认定鲍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鲍某某明知其本人和韩某某的情况都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收养和被收养条件,且在自认为韩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以“收养”为名与韩某某交往且与其发生性关系,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社会谴责。
调查中发现的鲍某某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已移交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四、关于网上反映的其他问题
针对网上反映的公安机关在处理此案期间存在的问题,督导组同时进行了深入调查。相关材料证实,公安机关对鲍某某涉嫌性侵的数次报警报案都依法进行了处置,不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同时,发现基层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如办案民警和值班人员在接听韩某某及外地警方电话时态度生硬、不够文明等情况,督导组已责成相关单位进行认真整改。关于安徽省太和县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在韩某某户籍年龄变更中存在的违规办理问题,由当地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针对性侵犯罪特别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检察、公安机关将始终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惩处,坚持有案必查、有罪必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鲍毓明“性侵疑云”的3个关键词
9月17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鲍毓明涉嫌性侵案调查情况: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毓明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
同时,北京市司法局通报,鲍毓明2006年取得外国国籍后隐瞒不报仍以专职律师身份执业,涉嫌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则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公安部决定对鲍毓明驱逐出境,烟台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对其驱逐出境决定。
至此,鲍毓明事件已经水落石出,长安街知事认为,这场全民关注的热点案件中,有3个关键词可供我们深入思考。
关键词一:反转
本案之所以引起公众的广泛讨论,一个关键原因在于“未成年幼女被性侵”这个情节。然而,真相令人大跌眼镜。
联合督导组查明,韩某某曾提供虚假出生证明和证人证言,更改了出生日期,将1997年10月出生改为2001年8月出生。也就是说,其在2015年10月首次与鲍毓明见面时,已经年满18周岁,不属于法律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
而且,联合督导组未发现鲍某某违背韩某某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韩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证据。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意见,韩某某具有性防卫能力和作证能力。
也就是说,“未成年幼女”和“性侵”这两点,其实是不存在的,我们很多人都被“忽悠”了。
“忽悠”的始作俑者当然是韩某某及其亲属,其动机大致可以推测:制造爆点、吸引眼球、最大程度地获得舆论同情。
耸人听闻的消息曝出——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讨论,甚至激烈批评——事实真相反转,众人大呼上当。包括鲍毓明事件以及前段时间的梁颖罗冠军事件在内,许多舆论场上热点事件的发展都遵循了这一套路。
这反复印证了一个道理,一面之词不可偏听偏信,面对情节离奇的“热点”,先别预设立场、着急下结论,不妨让子弹飞一会儿。
关键词二:背锅
鲍毓明事件的另一个关键情节是,韩某某自称多次前往派出所报案,警方却没有逮捕鲍毓明,最终结果都是撤案。这引起公众的强烈质疑,一些公安民警是否“不作为”“慢作为”?这背后是否存在人为干扰?鲍毓明是否“手眼通天”?
事实上,警方对韩某某数次报警报案都依法进行了处置,但是韩某某关于被鲍毓明使用暴力手段发生性关系的陈述内容及提交的有关物证,经查证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因此,警方没有逮捕鲍毓明,是符合相关法律的。
更关键的是,报案的是韩某某,要求撤案的也是韩某某。调查显示,韩某某多次报案、撤案、对外寻求帮助,均与其和鲍某某产生矛盾或两人关系出现问题相关,一旦两人关系恢复或和好,韩某某即否认报警或者要求公安机关撤案。
任意胡为、浪费公共资源的明明是韩某某,警方却“背了锅”。
近年来,孙小果案、操场埋尸案等一系列大案要案的侦破办理,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公平正义、推动法治进步的决心。具体到鲍毓明案也是如此,所谓“黑幕”,其实是公众不了解真实情况而产生的误会。
当然也要指出,个别民警在办案中存在态度生硬、不够文明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误会。互联网时代,小错误可能造成大麻烦,千里之堤更容易溃于蚁穴,这在今后的工作中是应当极力避免的。
社会公众对热点案件的关注、讨论、质疑,体现了人们对于法治精神、公平正义、信息公开的需求,司法机关理应重视,并及时、科学地回应,舒缓社会焦虑。
另一方面,一些时间久远、过程复杂的案件,办理起来需要时间。只有每一个情节、每一个证据都经得起考验,才可称之为“铁案”。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公众也应当给予司法机关充分的耐心与信心。
在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办理中,社会公众与司法机关进行良性互动,惟其如此,才能推动法治社会的进步。
关键词三:良心
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毓明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鲍不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这是否表明他已经“洗白”呢?
当然不是,鲍毓明绝非“白莲花”!2015年他与韩某某见面时,并不知道其已经成年,而认为她是14岁的幼女。此后,二人以“收养”的名义 事实上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未办理收养手续开始交往并发展为两性的关系,鲍毓明一直认为韩某某为未成年人。可以说,韩某某的隐瞒欺骗在客观层面上“救”了鲍毓明。
对外互称父女,对内为事实上的情侣,这样的关系很明显违背公认的社会道德标准,理应受到舆论的批评与谴责。
讽刺的是,鲍毓明在2011年写了一篇名为《从“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护的差距》的博客。一面大谈未成年人保护,一面与“幼女”同居,我们倒要问问,他的良心不会痛吗?
无论是其如今被处以吊销律师证、驱逐出境等处罚,还是被舆论施以“道德沦丧”的谴责,鲍毓明,不值得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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