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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育儿假最长可至孩子1岁

咸宁育儿假最长可至孩子1岁

湖北咸宁育儿假最长可至孩子1岁

日前,我市出台《咸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将重点推动发展“五型”托育模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

据悉,2019年6月,省卫健委把我市确定为全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示范试点,也是全省唯一市级示范试点单位。

《方案》明确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目标和任务,2020年底前建成一批符合规范和标准且具有示范效应的托育服务试点机构;到2025年,全市形成形式多样、覆盖城乡的托育服务体系。我市将重点推动发展家庭养育型、政府引导型、单位福利型、社会创办型、托幼一体型等“五型”托育模式。

《方案》指出,我市将全面落实产休假政策,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探索实行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育儿假,婴幼儿父母双方均可申请,假期最长可至婴幼儿年满1岁。

各地要创造有利条件,支持引导发展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托育服务,重点支持建设能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托育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为有服务需求的婴幼儿家庭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保证、方便可及、形式多样的托育服务。

同时,要发挥工会、妇联等组织作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等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提升单位婴幼儿照护保障能力。各地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研究出台一揽子支持政策,通过系列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单独或联合举办托育服务机构,为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务;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益性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挖掘潜力拓展服务,开设2—3岁婴幼儿托班;改建、扩建幼儿园时,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

同时,确定了咸宁市探索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五种基本模式。

家庭养育型,从促进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的目标出发,制定出台支持家庭养育的相关政策,鼓励支持家庭养育。

政府引导型,各地创造有利条件支持引导发展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托育服务,重点支持建设能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托育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

单位福利型,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等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

社会创办型,利用出台的各项保障措施,梳理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引导社会机构通过市场行为自建托幼机构。

托幼一体型,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挖掘潜力拓展服务,开设2-3岁婴幼儿托班,满足群众托育服务需求。

《实施方案》还制定了促进咸宁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保障措施,具体从优先科学规划、加强设施建设、提供用地保障、优化报批程序、加大财税补贴、夯实人才支撑、规范注册登记、严格监督管理和狠抓卫生保健等9个方面出台细化措施,为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目前,在托育支持方面,咸宁市已经有不少部门制定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措施,比如:

对取得国家育婴师职业证书的保育人员,人社部门已有政策依据可以参照培训补贴标准给予1000-1500元不等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税务部门已有政策依据可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已有政策依据可以免征不动产登记费等等。

对此,《实施方案》又创造性地制定了新的政策措施。

针对婴幼儿家庭养育无人照料的问题,率先提出实行“育儿假”,即在落实已有的产休假政策基础上,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探索实行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育儿假,婴幼儿父母双方均可申请,假期最长可至婴幼儿年满1岁。

为指导做好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率先出台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申请成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可作为评审条件使用。

为何实行“育儿假”等措施?

据咸宁市卫健委2019年对市城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在20-40岁育龄妇女不想要孩子或只想要1个孩子的主要原因中,无人照顾孩子占比60.43%; 在照护服务需求上,60.07%的人认为非常需要或者需要婴幼儿托育这项服务,如果有条件,86.24%的人会选择把孩子送到单位的托育机构。

由此可见,群众对高质量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日益旺盛,“没人带孩子”成为制约家庭再生育的重要因素之一。

想生不敢生,生了没人带?育儿假来了!政策红包能否缓解生娃焦虑

去年,国办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鼓励地方探索试行育儿假,支持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这套“政策红包”,回应现实、直击痛点。

尽管近年来我国人口政策逐渐宽松,但出生人口数量和人口出生率却低于预期。一定意义上,过去人们是“想生但不让生”,今天却成了“让生但不想生”。这背后的原因很是复杂,但工作与生活关系的难以平衡显然是重要一条。

对于很多双职工家庭而言,买房买车、赡养父母等现实压力已经不轻,生育势必为生活再添不菲成本。更重要的是,生育会否耽误事业发展,生了孩子谁来带,这些都是非常现实的问题,困扰着很多育龄夫妻。

此前已不乏省市出台了地方性政策为人们缓解焦虑,如今国办再发出指导意见,为各地进一步探索提供了方向。在为之感到欣慰的同时,也需客观认识到意见落地的阻力。比如,脱产育儿、育儿假等提议势必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如何才能调动其积极性?诸多负面案例在前,如何保证企业办托管班平价又安全?显然,意见与现实的衔接中,还有一系列极为繁复的事项,不可能一蹴而就。

当然,只要想做,办法总比困难多。指导意见开了一个好头,期待各地能够早日出台详细的落实方案。福利落到实处,就能帮助许多家庭卸下负担。

育儿假最新规定2020

辽宁:鼓励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

今年7月,《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 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办法 草案》提出,女职工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并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

《办法 草案》提出,将女职工权益保护纳入妇女发展规划。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应当订立劳动 聘用合同,并书面告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与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不得在劳动 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生育等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资、福利待遇,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辞退,单方面解除劳动 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

大连: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探索试行育儿假

7月底,大连市政府网站发布《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探索试行育儿假,并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意见》要求,全面落实《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的规定,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的育儿假等。

广东:积极探索试行育儿假、产休假

今年3月,广东省发布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要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首先是全面落实休假政策。包括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积极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

福建:鼓励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3月20日,《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由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条例新增“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假期98天”等内容,并明确“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含妇科检查的健康体检,三十五周岁以上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项目,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宁夏:鼓励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

2019年11月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中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育儿负担,《条例》还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0至3周岁婴幼儿照护服务,规定女职工比例较高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为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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