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调最低刑责年龄,民意又投了庄严一票
下调最低刑责年龄,民意又投了庄严一票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针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从事收养看护等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暴力袭警、冒名顶替上大学、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社会热点问题,草案二审稿进一步织密法网保护民众权益,包括拟降低最低刑责年龄、对暴力袭警单独入刑、将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入刑,将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认定为犯罪等。
媒体披露的信息是,最低刑责年龄有可能从14周岁下调到12周岁。虽然看起来12周岁还是孩子,但是,由于互联网等发展超过人们的想象,年轻人,包括孩子接受社会知识的渠道越来越多,懂得的道理也越来越多。同时,一些缺乏教育和监管的孩子,接受的负面东西也越来越多。因此,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界定也越来越难,如大连13岁男孩强奸杀害10岁女孩案,就面临着法律如何追责的严峻考验。因此,此次刑法修正决定把最低刑责年龄下调,是完全符合现在孩子的实际情况的,也是完全符合民意的。特别是大连儿童犯罪案发生后,社会各方面要求降低最低刑责年龄的呼声很高。
事实也是,社会的发展,总是朝着支持正义、促进公平、推动和谐的方向前进,对于维护社会正义和安宁的法律来说,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能够跟得上社会前进的脚步。很显然,下调最低刑责年龄,就是其中之一。否则,难以对家庭和学校在如何教育孩子、学生方面形成有效的约束。就像大连案件来说,迄今为止,犯罪儿童家属竟然未给被害者家属说声“道歉”。可见,孩子能够出现这样的现象,与家长的教育有着密切关系,与家长不关心儿童成长有着密切关系,与家长的素质也有着密切关系。而且,他们也抓住了法律的漏洞,或者说法律难以顾及的方面,知道孩子不可能被判重刑。如此,就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也正因为如此,此次刑法对最低刑责年龄的调整,不只是对儿童的一种保护,也是对家长的一种法律约束,迫使其必须好好教育孩子,避免发生问题后无法挽救。毕竟,对任何家庭来说,如果孩子因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被处以重刑,还是难以接受的,甚至是永远的痛苦。
我们注意到,除最低刑责年龄的调整外,此次修正,对冒名顶替上大学、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也做出了调整和新的规定。显然,这些方面也是目前舆论和公众反应比较强烈的方面。尤其是冒名顶替上大学,是今年以来引发关注最大的社会事件之一。在立法上予以规定后,自然可以产生更强的约束力,让那些知法犯法者不敢再轻举妄动。毕竟,冒名顶替比起一般的违法犯罪,后果更严重,对人的伤害更大。一名原本可以通过上大学改变命运者,可能因为被冒名顶替者顶替,从而让自己的命运无法改变,并有可能导致国家少了一位杰出人才。对这样的事件,不仅要从刑法上予以新的规定,在民法方面也应当做出规定。相关司法机关,应当做出司法解释,譬如经济赔偿等,都是对被伤害人的一种保护和利益补偿。
民意在立法中不断体现,也是中国法治进步的表现,是中国进步的表现,是社会正义在中国受到更多关注和重视的体现。希望这次的刑法修正,能够更多听取民意,把社会上正在出现的,并有可能形成社会问题的内容,都通过立法规范起来,及早构筑防火墙,预防问题的发生,减少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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