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的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
1、征收范围有限。(特种财产税)
2、征收环节单一。(消费领域、一次性征收)
3、征税目的特定。(中央税)
4、采取价外征收。(计税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
二、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
※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三、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法》的征税对象,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征税范围(关键点:使用):
1、购买自用。包括购买使用国产应税车辆和购买自用进口应税车辆。
2、进口自用。指直接(或委托代理)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3、受赠使用。
4、自产自用。
5、获奖自用。
6、其他自用行为。如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
四、税率与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10%(需要记忆)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计税价格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计
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计税价格=全部价款÷(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
1.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价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
(1)非自产
①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②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2)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
①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②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
六、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税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免税。
(二)其他减免
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税。
2.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3.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税。
4.自2018.1.1-2020.12.31,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税。
5.自2018.7.1-2021.6.30,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6.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税。
7.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税。
8.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税。
9.农用三轮车免税。
(三)减免税条件消失车辆
1.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用途改变发生之日。
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使用年限的计算: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七、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
一车一申报,使用环节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2、纳税环节
车辆的最终消费环节。具体而言,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3、纳税地点
(1)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
※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个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3)自产、受赠、获奖或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申报缴纳: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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