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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酒后驾车代价巨大!)

醉酒驾驶(酒后驾车代价巨大!)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忠告

是无数惨痛教训敲出的警钟

令人唏嘘的是

“醉驾”入刑

并未“泼醒”

侥幸者、无知者、自大者

11月20日,怀柔法院召开“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发生原因及防范建议,并发布四起典型案例。

2011年,《刑法修正案 八》增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自此,“醉驾”入刑。刑法的规制,惩治、预防作用明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依然是较为高发的犯罪类型之一。

怀柔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刘景文

据介绍,2017至2019年,怀柔法院共受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125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4.2%,2018、2019年同比增速依次为20%、14.28%,呈小幅增长态势。此类案件审理周期较短,均在10日内审结,皆息诉服判。在刑罚上,涉案的125名被告人均被判处1至5个月的拘役,并处1000至5000元罚金。

调研发现,“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在主体及案情上的集中性特征明显。就犯罪主体而言,98.4%为男性,40%年龄在30至39岁之间,44%为初中学历,59.2%为农民、22.4%为单位职工。就案情而言,罪犯的驾驶工具82.4%为小客车,摩托车占比16.8%;案发原因28%为例行检查时查获,71.2%为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68.8%的罪犯醉酒程度集中于100至200mg/100ml之间;案发时间皆在晚七点至次日五点,案发地点66.4%为城区。

审理中发现,“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与“劝酒”“拼酒”等饮酒习俗、淡薄的“醉驾”法律意识及“不会出事、技术高超”等侥幸心理密不可分。

为有效防范“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发生,怀柔法院建议,一是强化法治宣传。确立重点人群、重点行业,开展“定制式”“联合式”普法,丰富线上、线下宣传手段,实现“醉驾”知识全民化;二是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逐步改变劝酒、派酒等不良风俗习惯,在全社会形成拒绝酒驾、文明驾车的浓厚氛围;三是加强综合共治。相关部门合力建立打击“醉驾”行为的常态化纵横联动机制,倡议用人单位加入“醉驾”教育并纳入考核内容,倡导街乡建立文明驾车公约。

看了上述发布内容

还认为“醉驾”是小事的话

再来看一看这些典型案例吧

醉酒驾驶被民警查获

基本案情

南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怀柔区雁栖湖北环路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南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1mg/100ml。经怀柔法院审理认为,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1千元。

典型意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区分了饮酒和醉酒两种情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实践中,执法部门也是依据这一标准来判断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两种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一定造成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行为人是否真正神志不清或认知和控制能力下降,难以具体衡量判断。因此,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即构成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驾驶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受到刑事惩处。

醉酒驾驶引发交通事故

基本案情

在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情况下,张某醉酒后驾驶其二轮摩托车 无号牌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怀柔区永乐大街雁栖园路口东侧时,与贾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经检验,被告人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8mg/100ml。经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贾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怀柔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人民币3千元。

典型意义

饮酒后驾车,精神麻痹、反应迟钝,易犯困、打盹,注意力分散,操作、判断能力降低,交通肇事风险进一步提升。本案中,张某醉酒后驾车交通肇事,此情形在实践中时有发生,伤人、伤己,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应以警示。

处置纠纷时被查出醉驾

基本案情

臧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在本市怀柔区北房中学东路北非机动车道路段行驶时,将该道路上晾晒的玉米轧坏,被人拦下,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臧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3mg/100ml。经怀柔法院审理认为,臧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人民币2千元。

典型意义

醉酒后,自我控制能力相对较弱,酒精作用易情绪高涨,实践中酒后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案中,臧某并非被醉驾查处或发生事故查处案发,而是酒后开车轧坏他人财物,引发冲突,交警在处理冲突时查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代表性。

缓刑考验期“醉驾”被撤销缓刑

基本案情

付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怀柔区南斜街原中医院东侧时,与后面同向行驶的贺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剐蹭。经检验,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4mg/100ml。付某2018年10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经怀柔法院审理认为,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2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典型意义

缓刑是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犯罪分子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时适用的非监禁式替代刑罚。缓刑具有考验期,考验期内依法适用社区矫正。若考验期内犯新罪,则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被告人付某在四年缓刑考验期内本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却未能自我约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剐蹭,造成他人财产损坏,构成危险驾驶罪,故法院依法撤销缓刑,与前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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