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产假(国家对产假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规定的产假(国家对产假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对对产假的规定非常简单,就是98天。
值得提醒大家的是,不是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里面,而是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里出现的。
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享受15天产前假。当然也可以合并到生产之后休。
各个省市原先的时候,对于符合政策生育的都有1到2个月的额外产假奖励。河南增加产假三个月,广东奖励80天,北京30天,新疆60天,四川60天,黑龙江产假是180天。
除了给予女方奖励假之外,男方还有一定的15天到一个月的陪产假。全国产假最长的应该是西藏,长达一年,不过高原问题太特殊了。
除此之外,交纳生育保险的职工,可以享受产假津贴待遇,津贴的标准是根据用人单位平均交费基数来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没有缴纳生育保险的企业要正常发工资,而且企业要保证女职工的孕期、生育和哺乳期间待遇不降低。
另外,对于小孩未满一周岁的妇女,每天给予一个小时的哺乳假,以前有规定要酌情给予路程假。
未来,我们的医疗保险将和生育保险合并,产生功能更全的保障。
所以,各项规定保障还是比较全面的,如果有用人单位没有做到,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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