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档(云梦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
补档(云梦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
《秦律十八种》虽然不是这十八种法律的全文,更远非秦律的全部,但其内容仍然是很丰富的。透过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见秦封建国家某些基本政策,它对研究秦的政治法律和经济制度是一组很宝贵的材料。
田律①
雨为湗澍②,及诱(秀)粟③,辄以书言湗澍稼、诱(秀)粟及豤(垦)田畼毋(无)稼者顷数④。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⑤,所利顷数。早旱及暴风雨、水潦、?[上夂下虫](螽)?[左虫右虫]、群它物伤稼者⑥,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⑧。
【注释】
①田律,律名。汉代有田律,《周礼·士师》注:“野有田律。”又《大司马》注:“无干车,无自后射。”疏:“此据汉田律而言。”其内容是关于田猎的规定。这里简文的田律,主要是关于农田生产的律文。
②湗,应为澍字之误。澍,及时的雨。
③秀,《尔雅·释草》:“不荣而实者谓之秀。”秀粟,禾稼抽穗结实。
④言,上报。畼,未种禾稼的田地。《说文》:“畼,不生也。”俞樾《儿笘录》认为畼与场通,《说文》场字“一曰田不耕”。顷,土地面积单位,《玉篇》:“田百亩为顷。”《新唐书·突厥传》引杜佑云:“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为地力不尽,更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
⑤少多,即多少,指雨水数量。
⑥螽,蝗虫。?[左虫右虫],虫类总称,这里指其他害虫。群它物,等物。
⑦轻足,走得快的人,见《淮南子·齐俗》等篇。行其书,递送文书。
⑧尽八月,到八月底。
【译文】
下了及时的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的顷数。禾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多少,和受益田地的顷数。如有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其他害虫等灾害损伤了禾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递送,距离远的县由驿站传送,在八月底以前【送达】。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①。不夏月②,毋敢夜草为灰③,取生荔、麛?[上亦下卵](卵)鷇④,毋□□□□□□鱼鳖,置穽罔(网),到七月而纵之⑤。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槨)者⑥,是不用时。邑之紤(近)皂及它禁苑者⑦,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⑧。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⑨,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⑩,皆完入公⑪;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
【注释】
①壅隄水,阻断水流。
②不,在此用法与“非”字同。
③夜,疑读为择。夜草为灰,意为取草烧灰,作为肥料。《礼记·月令》:仲夏月“毋烧灰”。
④荔,疑读为甲,《释名·释天》:“甲,孚甲也,万物解孚甲而生也。”即植物发芽时所戴的种皮。取生甲,采取刚出芽的植物。麛,幼鹿,这里泛指幼兽;鷇,需哺食的幼鸟,参看《吕氏春秋·孟春纪》及《礼记·月令》。
⑤纵,开禁。《逸周书·大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与简文到七月而纵之相合。
⑥不幸死,秦汉时习语,《汉书·高帝纪》:“汉王下令,军士不幸死者,吏为衣食棺敛,转送其家。”
⑦皂,牛马圈,此处指畜养牛马的苑囿。禁苑,王室畜养禽兽的苑囿,禁止百姓入内。
⑧将,带领。之田,去打猎。
⑨百姓,即民,《孟子·滕文公上》:“则百姓亲睦”,注:“皆所以教民相亲睦之道。”
⑩呵,呵责。呵禁所,指设置警戒的地域。
⑪完入公,完整地上缴官府。
【译文】
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取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解除禁令。只有因死亡而需伐木制造棺槨的,不受季节限制。居邑靠近养牛马的皂和其他禁苑的,幼兽繁殖时不准带着狗去狩猎。百姓的狗进入禁苑而没有追兽和捕兽的,不准打死;如追兽和捕兽,要打死。在专门设置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都要完整地上缴官府;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狗肉而上缴狗皮。
入顷芻稾①,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芻三石、稾二石②。芻自黄?[左黍右鱼]及苈束以上皆受制③。入芻稾,相输度④,可殹(也)。
【注释】
①芻,饲草。稾,禾稈。简文及古书常以芻稾为一词。《淮南子·汜论》:“秦之时,……入芻稾,头会箕赋,输于少府。”注:“入芻稾之税,以供国用。”参看《史记·秦始皇本纪》二世元年。
②石,重量单位,一百二十斤。秦一斤约为今半斤。
③?[左黍右鱼],应即稣字,《说文》:“把取禾若也。”黄稣指干叶。苈,疑读为历,《大戴礼记·子张问入官》注:“乱也。”此处疑指乱草。一说苈读为藡,王念孙《广雅疏证》认为藡就是蒹,是一种喂牛用的水草。
④输,运输,古时主要指粮草的输送。度,称量。一说,相输度指芻,稾可以互相折算。
【译文】
每顷田地应缴的芻稾,按照所受田地的数量缴纳,不论垦种与否,每顷缴纳芻三石、稾二石。芻从干叶和乱草够一束以上均收。缴纳芻稾时,可以运来称量。
禾、芻稾徹(撤)木、荐①,辄上石数县廷②。勿用,复以荐盖③。
【注释】
①木,指贮存粮草的仓所用的木材。荐,垫在粮草下面的草垫。撤木、荐,是在粮草已经从仓中全部移空的时候。
②县廷,县衙,参看《后汉书·郭太传》注引《风俗通义》。
③荐盖,垫盖,均动词。
【译文】
谷物、芻稾撤下木头和草垫,应即向县廷报告粮草石数。木头和草垫不要移作他用,要再用来垫盖粮草。
乘马服牛稟①,过二月弗稟、弗致者②,皆止,勿稟、致。稟大田而毋(无)恒籍者③,以其致到日稟之④,勿深致⑤。
【注释】
①乘马服牛,驾车的牛马。《易·系辞下》:“服牛乘马,引重致远。”稟,廪给,这里指牛马的饲料。
②稟,简文作为动词有领取、发放两义,这里意思是领取。致,送发。
③大田,官名,主管农事。《吕氏春秋·勿躬》:“垦田大邑,辟土艺粟,尽地力之利,臣不若宁遬,请置以为大田。”又见《晏子·内篇问下第四》。
④致,《礼记·曲礼》:“献田宅者操书致。”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按犹券也。”这里指领取饲料的凭券。
⑤深,读为甚,超过。
【译文】
驾车牛马的饲料,过期两个月没有领取或送发的,都截止,不再领发。向大田领取而未设固定账目的,按照其领取凭证所到日期发给,不得超过凭证的规定。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上酤下皿](酤)酉(酒)①,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②,有不从令者有罪③。
【注释】
①田舍,农村中的居舍。酤酒,卖酒。《韩非子·外储说右上》有宋人酤酒故事。《汉书·景帝纪》:“夏旱,禁酤酒。”注:“酤,谓卖酒也。”
②田啬夫,地方官吏农事的小官。部,汉代乡的辖区称乡部,亭的辖区称亭部。《续汉书·百官志》:“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此处部佐应即乡佐一类。御,《左传》襄公四年注:“止也。”
③不从令,违反法令,秦汉法律习语,如《墨子·备城门》:“不从令者斩。”
【译文】
居住在农村的百姓不准卖酒,田啬夫及部佐应严加禁止,违反法令的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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