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受理张玉环国家赔偿申请
江西高院受理张玉环国家赔偿申请
江西高院受理张玉环国家赔偿申请
据江西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江西高院4日依法受理张玉环的国家赔偿申请。
消息称,张玉环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于9月2日向江西高院申请国家赔偿。江西高院经审查认为,张玉环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立案条件,于9月4日决定予以受理。
张玉环申请国家赔偿2234万
9月2日上午,张玉环在其国家赔偿案代理律师程广鑫、罗金寿及家人的陪同下,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下称“江西高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该赔偿申请主要内容包括五项: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171564.5元;赔偿侵犯健康权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100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171564.5元;伸冤费用支出100万元,各项共计人民币22343129元。
此外,张玉环还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即江西高院在媒体上公开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错判带来的负面影响。
张玉环的哥哥张民强对中新网记者表示,申请2234万余元的赔偿是合理合当的,但赔偿再多的金钱也赔偿不了27年的牢狱之灾以及整个家庭受到的伤害。目前正在等待江西高院的受理及答复。
张玉环代理律师程广鑫告诉记者,赔偿项目和金额的申请中,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0171564.5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2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46.75元。
以此为标准计算,张玉环可以得到人身自由侵犯的赔偿金应为:346.75x9778=3390521.5元。
律师程广鑫解释,若以日平均工资一倍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对张玉环有失公平。职工日平均工资所对应的法定劳动时间是每天不超过8个小时,而赔偿请求是一年365天,每天24小时都被限制人身自由,三倍于劳动时间。提出按照赔偿金标准的三倍计算,即10171564.5元。总金额中还包括,赔偿请求人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与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相等。
另据澎湃新闻,张玉环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写道:“无人愿意用27年的自由换取五百万或一千万的赔偿,太低的赔偿金不能体现正义的价值,无法抚慰冤狱所造成的创伤,不利于防范冤案的再次发生,因此请求按照国家日赔偿金标准的三倍进行赔偿。”
此外,申请书还要求,江西高院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江西日报》、新华网、新浪网等国家和省市级媒体上公开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以消除错判带来的负面影响。
张玉环三倍侵犯人身自由赔偿合理吗?
张玉环申请的国家赔偿金中,最高的就是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超过1000万元。按《国家赔偿法》规定,张玉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接近340万,而他实际申请的金额是三倍于此。
张玉环代理律师程广鑫解释,日赔偿标准对应的是法定劳动时间每天不超过8个小时,但张玉环近27年来每一年365天,每天24小时都被限制人身自由,这个时间是三倍于劳动时间的,所以在申请人身自由赔偿金时,是按照日赔偿标准三倍来提的。
不过,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看来,张玉环想要获得三倍的赔偿是有困难的。他指出,按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是很明确的,那就是每天的赔偿金按照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来计算,是以日作为单位来计算,不是以小时计算的。
张玉环一千余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得到支持?
申请中,除了三倍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外,一千余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格外引人注目。
1:1的比例,已远超最高法此前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35%的规定。
程广鑫律师表示,近年多起冤案国家赔偿的精神赔偿,早已突破35%的原则。像这两年获平反的刘忠林案和金哲红案,精神赔偿比例都超过了75%,2016年获平反的江西"乐平案",精神赔偿比例也超过了65%。
对此,张建伟认为,虽然35%是一个基准,有协商和调整的空间,但是如果你突破太多的话,则需要合理正当的理由,想要达到100%的比例是有一定难度的。
此外,最高法2018年就透露,精神赔偿的新标准已经在制定中,但到现在还没有出台。
张建伟表示,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一个特别大的难题,就是很难量化,它跟经济发展的状况、社会的接受度、当事人的满意度都有关系,所以最高法院确定新标准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这会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
张玉环进一步恢复名誉的前提是什么?
江西高院对张玉环案宣判无罪的理由是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但他是否无辜,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因此在张玉环的赔偿申请中,他还特别提到要恢复名誉。
张建伟指出,证据不足和事实清楚两种无罪判决在法律上的效果是一样的,而且这样一个法律上的无罪认定,通过广泛的新闻传播,实际上已经达到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作用。如果,张玉环要求进一步作出无辜的认定,则需要更扎实的证据、清楚的事实,乃至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进一步的改判,才能达到这样一个目标。
张玉环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能否得到支持?
9月2日上午,张玉环在家人的陪同下,向江西高院递交2234余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当天,法院收下张玉环递交的材料,并开具了相关收据。
此前,张玉环因被认定是1993年一起杀童案凶手,服刑9778天,他也是迄今为止的无罪案件中,被关押时间最长的当事人。
张玉环赔偿申请主要包括五项:人身自由赔偿金、健康权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近27年伸冤费用支出,各项共计2234万余元。
同时,张玉环要求江西高院在多家国家和省市级媒体上,向自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错判带来的负面影响。
按照日均工资三倍申请人身自由赔偿金
在张玉环申请的国家赔偿金中,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超过了1000万元。根据《国家赔偿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
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今年5月18日,最高法曾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最新的日赔偿标准346.75元。
依据此标准,张玉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近340万元,而他实际申请的金额三倍于此。
张玉环国家赔偿案代理律师程广鑫认为,日赔偿标准对应的是法定劳动时间每天不超过8个小时,但张玉环被关押近27年,共失去自由9778天,每天24小时都被限制人身自由,三倍于社会普通成员每日8小时的法定劳动时间。因此,以日均工资的三倍,来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栾金光律师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应遵循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标准。另外,从此前的法律实践来看,目前还没有按照三倍工资申请并成功获赔的先例。因此,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张玉环提出的赔偿请求有一定难度。
以1:1的比例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张玉环的赔偿申请中,1017余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申请同样引人关注。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意见》,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生命健康赔偿金的35%。而此次张玉环申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的一倍,占到了申请赔偿总额的近50%。
据程广鑫律师介绍,近几年多个同类国家赔偿案件中,精神抚慰金的比例都突破了法律规定的35%,并且出现逐年走高的趋势。2016年获平反的江西乐平案中,江西高院分别向受害者4人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获赔金额最高者,其精神赔偿比例超过65%。近两年获平反的刘忠林案和金哲红案,精神赔偿比例均超过了75%。
栾金光律师解释道,35%的比例是最高法基于我国赔偿法的“抚慰”性质,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之后所确定的一个原则上适用的赔偿比例上限,并没有数学计算上的依据。
所谓“抚慰”性质,是指国家赔偿的抚慰性原则。不同国家制定国家赔偿法的标准各不相同,目前世界各国实行国家赔偿的原则主要有三类,即惩罚性原则、补偿性原则、抚慰性原则。一般来说,惩罚性原则赔偿金额最高,补偿性原则次之,抚慰性原则最低。
栾金光律师认为,精神赔偿比例之所以会逐年走高,与案件本身以及司法进步都有关系。一方面,我国国家赔偿遵循抚慰性原则,然而在近年多起冤案中,国家赔偿金并不足以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仅仅是象征性的抚慰,“有些冤狱案件实在是太冤了,这些人的人生轨迹完全被改变了,因为冤狱毁了一生”。
另一方面,35%这一比例上限并不是《国家赔偿法》的刚性规定,而是最高法的司法意见。最高法在意见中指出“原则上不超过”,这就为司法实践留有突破的口子。针对个别冤假错案,超过35%的比例进行赔偿会“更公平一些”,这也体现了司法的温度。
国家赔偿由纳税人承担是否合理?
有网友表达质疑:为什么冤假错案中司法工作者出现的疏漏,最终要由国家来进行赔偿,也就是由纳税人来承担后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门金玲副教授表示,目前来看,国家赔偿由纳税人承担是合理的。
办案机关代表国家公权力,而这种公权力是纳税人让渡的,因此一旦公权力侵犯了公民权利,除了办案机关本身要承担责任之外,间接地,赋予其权力的纳税人也要分担这一后果。
门金玲解释道:“我把自己的权利让渡给办案机关,结果他们犯了错,就像社会互助一样,我们所有纳税人都出一点钱,来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同时又有找这些犯错的工作人员追偿的权利。”
门金玲认为,面对诸如张玉环此类的冤案,国家赔偿抚慰性原则无法真正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也难以达到惩罚办案机关、遏制冤假错案的目的。随着国家发展水平的提高,国家赔偿标准也应做出改变,“至少要达到补偿性原则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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